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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動產買賣委託授權書的內容請教😉

最近家人委託仲介要賣房子
約仲介見面當天他就拿出一張委託授權書給我們看
內容截露如下:

銷售委託授權書
立委託書人XXX (甲方),委託XX公司(乙方)處理出售房地之一切事宜,細節如下:
1.土地座落:XXX地號,計X筆土地,面積共約XX 坪、建物座落:XXX建號,門牌號碼XXXXXX號,登記面積約XX坪(含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及裝潢固定物與所有家電用品,全部
2.以上房地以新台幣XXX元出售(買方出價若低於左列價位,以甲方同意為原則)
3.買賣成交所產生之費用,如:土地增值稅、持有時地價稅、房屋稅、水電、瓦斯等由賣方負擔
4.委託銷售期間自XXX年XX月XX日至XXX年XX月 XX日計12個月,必要時再順延授權合約
5.銷售期間乙方所帶看洽談之買方,不論期間逾期與否,均歸屬乙方所有,賣方及其代理人有義務無條件全力配合銷售成交,銷售期間賣方或代理人自行售出時,皆屬乙方銷售產權移轉
6.乙方銷售服務費以成交總價5%計(發票5%稅外加)
7.服務費收取時機,簽約日:50%、交屋日:50%,現金支付
-------------------------
想請教厲害的各位網大們關於上述條款的問題
關於第1條:因欲出售的不動產裡還有冰箱電視洗衣機及家具等,都尚能堪用不算很舊,跟仲介談說是否留著給看屋者一起賣,結果仲介酸我說:「現在買房子的年輕人都很厲害,應該不需要這些舊家電及家具,無法提升售價喔」,於是我就酸回去跟仲介說:「沒關係我到時候會把家電送給附近的鄰居,大家以前都處得很好像親人一樣了,他們之前還開價跟我買這些家電勒」,結果仲介臉色馬上一變,說那還是把家電放著給看屋者看他們要不要買算進購價,我於是很氣的說,你剛才不是說這不會有人要買無法提升售價,我甘願送鄰居。這樣我是否應該把家電不含在出售標的內?還是擺著增加一點點售價呢?
關於第4條:一般簽的銷售期限是否都是簽3個月呢?那仲介竟然訂一年,而且還可以延長?!這樣合理嗎?
關於最有爭議的第5條:仲介這條這樣寫是不是就是表示這是由他專賣,就算超過銷售期限,我們自己或是後來再找別的仲介賣的,服務費都要歸他?這條算是定型化契約嗎?感覺超不合理的?是否可以修改可?(譬如改成開放約,也可同時間請別人賣,或是過了委託銷售期間後,我們自己賣的仲介不能收服務費呢?)
關於第6條:服務費5%好像很高耶!!不知道一般行情大概是幾%?發票稅外加5%的意思是?這樣我們不就總共要付10%!?😅
關於第7條:簽約日要先付50%現金?這樣萬一買方後悔悔約,這樣我給仲介的錢可以要求他退嗎?會不會被扣啊?而且為何都要付現金?不能開票嗎?
最後,是否還有我們沒注意到的問題?煩請各位網大給予寶貴建議😉謝謝!
2017-03-30 0:18 發佈
內容不太合理,建議換一家仲介
簽一般約
可多簽幾家,看其他家委賣條約內容
即可比較出不同
現在仲介費很少見到5%的,頂多4%
這是哪家?信義嗎?
建議你不要簽專任約
簽一般約即可,多家一起賣比較快

至於服務費,開3%,不收拉倒~
業界的潛規則是賣4%買2% 當然沒有一定的收法…(不過賣方要收5%第一次看過@@)

你寫實拿要多少 其他的仲介能拉到多少就算他們的服務費(最高是買賣雙方的總價金6%)…這樣對你比較清楚 才不會到時又要什麼東什麼西的要扣你一堆…請業務幫你押這條條款…
甲方實拿新台幣***萬,不包含土增稅、仲介服務費與其他一切費用…

如果真的要寫服務費跟土增稅進去…假設實拿要一千萬…服務費4%(40萬)土增稅假設是10萬就是甲方實拿新台幣一千零五十萬元整,含4%仲介服務費與土地增值稅…

履保費跟代書簽約費沒多少就出一出吧…然後你就等著被業務議價吧XDDDDD
會很魯…對目前的景氣有信心就堅持住你要的底價…沒什麼信心的話價格如果差沒多少就賣一賣…

第1條見人見智…如果覺得跟買方有緣…就送他們…

第3條很正常…使用者付費的概念…

第4條看你個人…沒有一定的時間…就算一個禮拜也可以寫…只是很少人在寫一個禮拜的…大部份都是三個月為一期…(除非有買方指定要哪裡…仲介幫買方詢問屋主…屋主也有意願想賣…但可賣可不賣…所以寫個價格給仲介…給他們一個禮拜的時間處理…價格有到就賣…不到就不賣)


第5條很有意思…這條的意思是就算過了委託期…如果是他帶過的客人後來跟他仲或私下來向你買…不論過了多少時間服務費也要算他的?(意思是這樣?)…如果是…他還真敢寫…自己帶過的客人抓不住被他仲給洗走…還敢要服務費…
然後什麼叫無條件全力配合銷售成交?
我今天人在南部…有人要看房子我要專程回北部開門?

其實一般約或專任約…
假設此業務你覺得他很爛…
那就請業務過來寫契變單…
把底價調到天價(例如實拿新台幣三億)
記得不要只打電話…也要用line或簡訊通知…當作有通知的證據(日期時間證據)…然後注意他們的官網看是否有把售價更改…沒有的話請他們更改…反正他們一定賣不出去…
除非他們在更改價格之前就有買方已達底價並且已幫你收受訂金了(合約裡面有條是買方出價如果達到賣方的價格…仲介可以直接幫屋主收受訂金並且報成交)…不然他們也沒輒…
這是哪家的委託書?
賣房還有含家電的喔?
法律規定賣方最多只能收4%
這張委託書應該是掰出來的吧
仲介經紀人的章怎麼可能蓋的下去

sassywanders wrote:
最近家人委託仲介要賣...(恕刪)


真是開眼界了
是不是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

甚至是沒掛招牌,名片是印 xx土地開發公司?



阿肥肥r wrote:
法律規定賣方最多只能收4%


如果你不懂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可以先查一下,
不要說的跟真得一樣.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9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
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
支付人。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
一、案經本部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暨相關機關等會商後,規定如下:
(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1個半月之租金。
(二)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三)本項報酬標準應提供仲介服務之項目,不得少於內政部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所訂之範圍,不包括「租賃」案件。
(四)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瞭解。
二、前項規定自本(89)年7月1日實施。
JIN DER LAND OFFICE
1:你要賣屋家電怎麼算那是雙方問題.基本上.要注意的本來重點就不在這"要注意的反而是他有沒有幫你圈選依固定物交屋"也就是你要賣同時家店也1起賣出給買方.然後再看細節.


2:正常是只有3個月為1期合約.時間到了再續約.會這樣說也只是他懶或是他沒去考營業員執照吧(現行營業員考照上面會有基本常識)


3:後面3個看完.你們住中南部吧.雙北外吧.這種合約.不是正常合約程序吧.......................


因為後面3個根本就不是正常條約程序.最後面先.正常程序是10.10.10.70.沒人在50.50這代表你們遇上了不是正統的業務

簽約程序的付定程序是簽約完10.然後用印跟完稅分別10.10.最後尾款70.恭喜.你中招啦................


其次.他的算法是買賣雙方佣金總價5%.正常程序是買4賣2.所以這樣看完更可以肯定是跑單幫.又是中南部吧.這種的才會出現老單幫方式來賣.框你不懂這些.


5就不用說啦.本來就不是正當的程序方式.所以...........你自己想辦法解約瞜
業界的潛約則是賣4%買2% 當然沒有一定的收法…(不過賣方要收5%第一次看過@@)+1


最高上限是總價6%,大部份知名連鎖仲介都賣4%買2%,最近賣房,簽一般委託書都這樣收,不要簽專約,剛開始簽專約3個月以為會很認真賣,結果只是浪費時間,還帶假賣方來給我交待,實際要壓我房價,後來都簽三個月一般約,屋主也能自售。


仲介帶買方來看屋,有問到家電部份,我直接說看價錢,價錢有到我的目標全送,沒有就我自行處理,賣二手也好,仲介說的話聽聽就好,總結一句話,仲介不論說什麼,到時都是買方跟賣方自已看,當然簽約的時候有送什麼家電都要寫清楚也保障雙方。
謝謝各位網大的分享
我寫的內容是真實的
的確是中南部的仲介提出的內容
那仲介是非連鎖的
是一間小型的不動產仲介公司
會先找他主要是因為朋友介紹的
沒想到還真敢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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