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北市凸窗規範,再請各位提供建議,感謝!

最近家裡的後陽台凸窗被鄰居檢舉了,所以上網查了一下台北市凸窗規範:


---------------------------------------------------------------------
第九條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面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有效開口而未上鎖者,應拍照列管。

      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有效開口而未上鎖者,應拍照列管。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
後來去電台北市拆除大隊詢問,我說我的凸窗在60公分以下,目前是


窗戶密閉式的,那是不是我把窗戶給拆了,透空率在70%以上,就符合規定了??


結果拆除大隊的人回覆我:

不能保留窗戶軌道,因為這樣很可能,我們還沒回去辦公室,你們就把窗戶裝回去了!!


請問這樣假設性的問題,拆除大隊就可以拆掉我的窗戶嗎?
因為在法條上面並沒有這樣註解;不得保留窗戶軌道,以上此問題再請教各位大家了,

我是否能保留窗框,只將所有窗戶拆下達到70%透空率,感謝!


ps後陽台窗戶像網路上的圖片這樣:
關於台北市凸窗規範,再請各位提供建議,感謝!

2017-02-26 13:1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台北市
如果沒有要裝回去,拆掉軌道會有問題嗎?
會造成什麼不便嗎?
版主應該先告訴大家在堅持什麼

commonpeople wrote:
最近家裡的後陽台凸...(恕刪)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十條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應拍照列管。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民國95年1月1日後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陽台加設窗戶未經申請擅自增建,檢附違建位置圖說及相片,移送違建查報隊依法查報拆除。

會拆的有兩種
1,建造執照在民國95年1月1日之後,就不適用第九條了.
2,施工中被檢舉,不管你是那一年的違建.
TO:siras


我的理解如下,若有錯請指正,謝謝

會拆的有兩種+另外一種

1,建造執照在民國95年1月1日之後,就不適用第九條了.
2,施工中被檢舉,不管你是那一年的違建.
3.新違建(84年後已完工新違建)但是不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


依ommonpeople敘述,它的應該是凸窗,所以應該要看第九條,如果他的不是凸窗,而是加窗,可能就要看第十條.
若我解讀錯,請指證.

>出處
第二章 新違建之處理
第 五 條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
、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
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13O1003-20110401&RealID=13-15-1003

第 九 條
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
窗,其突出外牆面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有效開口
而未上鎖者,應拍照列管。
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
有效開口而未上鎖者,應拍照列管。
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
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第 十 條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鐵捲門、落地門
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應拍照列管。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醜死了!是狗皮藥膏嗎?
感覺是不錯的大樓,卻貼成這樣...

michigango wrote:
依ommonpeople敘述,它的應該是凸窗,所以應該要看第九條,如果他的不是凸窗,而是加窗,可能就要看第十條.
若我解讀錯,請指證...(恕刪)


第十條 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所謂的加設窗戶是在報請室內裝修審查時的普遍說法,只要民國95年1月1日之後造成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陽台設凸窗或加窗(要計入建蔽率、容積率,但使照的建蔽率、容積率已用完者要拆,即使沒用完除了透天以外,一般公寓大廈很難補照的)都是一樣的.
Hello siras

您說的沒錯,如果樓主房子是發照日為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
那就一定被拆,不論是凸窗加窗

若發照日為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前, 然後是加窗(非圖示的凸窗)
我想應該不會被拆....

謝謝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