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了一間預售屋,在定型化契約中都會載明[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於是,當我完成驗收程序也交屋之後,要去天然氣公司申請掛表的時候,瓦斯公司回應該社區目前管線還有問題,沒辦法掛表,然後直到交屋後大約將近1個月的時間,才實際完成管線可接通狀態,想要請教各位大大,這樣的行為有無涉及違反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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