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是房仲業務。他最近有個案子,是屋主的先生打電話給我朋友的店長說他要委售另一間房子。
店長就請我的朋友去簽委託書,後來有出現買方付斡旋金20萬也轉訂了。也拉履保帳號要簽約,可是屋主反悔不賣了。她說她不知道先生要賣她的房子。之後賠了20萬給買方,(斡旋單上有買方簽收賠償金的簽名,只是說是代理人簽的)另外賠三萬給業務當服務費,這三萬服務費還是店長一起去爭取的。
最近,店長懷疑我朋友私吞斡旋金...理由是,他從來沒有看過這20萬。轉訂的時候業務沒有通知他
(可是在之前我有聽見這位店長誇他很聰明,知道要轉訂)
當屋主方不賣了店長也知道原因,因為是先生自己聯絡業務說要賣。但是屋主本身不知道也不想賣
當賣方賠錢給買方,店長也知道。可是在這店長又說他怎麼把賣方賠償的這20萬業務全部拿給買方...
好,如果他有拿錢。買方怎麼不出來吵?這店長是說,因為買方及代理人都是這業務的人
換言之⋯那屋主方呢?屋主的老公本來就缺錢賣房了,事後也是另外賠了這20萬賠償金還付了三萬服務費
如果說業務中間有隱瞞的部分,在店長陪同去要服務費時。就有可能當下揭穿了啊,不是嗎?
那怎麼還會事後為了第一個成交的案子,一直有跟我朋友有連絡?
我想不出,這中間哪裡有破綻⋯
有人能幫我解惑,告訴我中間的破綻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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