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中古屋在買下簽約後(還在過戶尚未交屋階段) 如果發現屋況有問題
例如門鎖故障 天花板燈具壞掉 按摩浴缸故障不能使用還有地磚敲起來是空心聲(未隆起) 等等這些屋況不好的瑕疵部分可以要求屋主修繕後才交屋嗎?
如果屋主不修繕呢? 但已經簽約價格也談好了 可要求價金減少嗎?
samway0611 wrote:
別為了小問題自討苦吃,當買個經驗吧,
你可以看一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裏面有幾條可以用,
買賣標的如有出租,被第三人佔用或有屬於非約定之物品留置者,概由賣方負責於點交前排除之.
點交前賣方應將買賣標的物騰空,點交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得由買方視同廢棄物處理,
處理費用由賣方負擔.
買賣標的包含房屋及其室內(外)之定著物,門窗,廚房,衛浴,防盜,逃生,水,電,照明等設備(不含藝術燈飾)
及公共設施等物品,在點交房地前賣方應保持或恢復正常使用,不得任意取卸,變更或破壞,
否則應由賣方負責回復原狀.
所以你可以要求賣方改善,當然不可能像新屋一樣,至少應到堪用的程度...
自己的權利要自己爭取,
我最近也要交屋,原本有一些雜物,
仲介叫我要自己處理,
我就把契約上的條文告訴他,
他才同意要請屋主處理,
所以仲介的話千萬不能聽...
還是仔細看合約的條文,較實在....
祝 好運
1016DENNIS wrote:
你所提到的都屬"依現況交屋"的範圍,契約中應該有寫這一句,
重新翻閱了契約,
裏面只有寫"本件不動產買賣以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之態樣交屋"
又看了賣方填寫的"現況說明書",
內容都是關於土地,違建,水電,車位等現況說明,
又沒有寫出那些設施已損壞不負責維修,
所以我覺得還可以依契約之規定,也就是
買賣標的包含房屋及其室內(外)之定著物,門窗,廚房,衛浴,防盜,逃生,水,電,照明等設備(不含藝術燈飾)
及公共設施等物品,在點交房地前賣方應保持或恢復正常使用,不得任意取卸,變更或破壞,
否則應由賣方負責回復原狀
去要求賣方,
否則要是賣方把門拆了,
然後再告訴你本來就沒有門,
因為你不可能看屋時,就拿摄影機把整個屋況拍下來,
所以你也要自認倒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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