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在民國98年繼承分割平鎮一塊土地地號的2/1(附圖)
從98年到目前105年
從未簽過合約 沒收到任何租金
有繼承土地上的工廠股票 卻沒收過任何股利
未曾領過任何薪資
但從99年度每年都被提報所得(租賃‵股利‵薪資詳見附圖),但我父親未曾領取過任何收入.
在昨天已去稽徵所檢舉以上不實申報.
我父親在99年度一度因為命危,而裝上葉克膜救命.
當出院後去給付勞保,公司拒絕蓋大小章.
我母親乳癌,但我父親的勞健保工廠拒絕接受眷屬.
因為我本身不是很了解父母親財產狀況,我是在103年度申報扶養卻被打回票說父親103年度有100萬以上的收入才知道這件事.
目前遺產有在進行訴訟
我想請問針對土地及股票跟勞健保這方面對方的作法是合法的嗎?
我能對對方做什麼回應?
請求廣大網民支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