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地政通知,有一筆土地未辦繼承,(被繼承人於民國20年過世)
在辦繼承手續時,發現該筆土地有再分割兩筆土地出去,
調了手抄謄本後發現,在民國80年時,土地已被公所徵收,所有權人變公所了,
問題就來了,
原所有權人在民國20年就過世了,土地一直沒辦繼承,
民國80年徵收補償費,想必是沒有人領,逕行提存,
提存的15年間無法領取,應已收歸國庫,
但現在我們才知道這件事,卻已是補償費收歸國庫的10年後,
所以地也沒了,補償費也沒了,
想提起行政救濟,
但卻不知如何證明政府機關的疏失,
(地政司說在接到未辦繼承通知前,我們不知有這筆土地,所以應該當成是多的、額外獲得的,
對於被徵收的土地就不用太執著了)
這...這這這...
這該如何是好阿...
如果是台灣地區,民國20年,歸日本政府管,人死了,繼承的權利法規,應該參照日本總督府當初規範。
如果是大陸地區,民國20年的土地繼承,現在中華民國政府也管不到。
用1945年中華民國法律有效施行來算,也應該在1960年之前完成繼承登記。
1960年之後,那塊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就是中華民國政府可以去處分。
這種跨朝代的狀況,政府還願意通知你讓你辦登記,就悄悄的趕快把土地登記變更,這是白賺的。
之前徵收補償你沒去申索,也超過追訴期,也拿不回來。而且就算你去告政府,按照繼承時效15年的規範(土地法73條),政府就可以標售,再10年你沒去領標售金,這標售金還會被政府領走,跟你打官司,政府也不會輸(除非你有能力讓政府不跟你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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