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證的租約,是否可以被房東(或是房客)拿來當作法律行動上的依據?

租約有公證與沒公證的差別在哪?

雖然麻煩,現在我要出租我的房子,也在思考去公證的必要性。如果以後房客違約(譬如說不繳房租,或是租約到期之後不搬走),未公證的租約在法官前是否會被視作無效嗎?

多謝~
2016-05-03 3:09 發佈
公證法13條,
第一款,就給付金錢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第三款,就租賃建築物定有期限,約定期滿交還
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但須有執行約款,例如:若給付遲延,願逕受強制執行)

簡單說,有公證書時,可以避免民事訴訟,直接取得執行名義向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承租人)聲請強制執行。


另,經過公證人製作之公證書,為公文書,其證據力有公務員背書,故在法庭上,通常會推定該文書為真正,若相對人主張文書為虛偽或變造,須自行舉證。簡言之,有經過公證之租賃契約,可減少或轉換舉證責任。

未經過公證之租賃契約,雖未能直接作為執行名義,但仍具有證據能力,仍能提出於法庭,由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真偽。

橄欖綠 wrote:
租約有公證與沒公證...(恕刪)


你是租房 會問這樣的事情!!

表示你沒相關經驗 或是銀彈不足!!

我看得很簡單 保障彼此 就是 公證 甚至於去弄清楚利弊!!

再來如果 能租房給別人 經濟能力也不錯

有糾紛 往往 只是看怎麼處理而已!!

也沒必要大驚小怪!!
雙方白紙黑字的"租賃契約",你覺得在法院這份契約會無效????

橄欖綠 wrote:
租約有公證與沒公證的...(恕刪)

橄欖綠 wrote:
租約有公證與沒公證的差別在哪?

雖然麻煩,現在我要出租我的房子,也在思考去公證的必要性。如果以後房客違約(譬如說不繳房租,或是租約到期之後不搬走),未公證的租約在法官前是否會被視作無效嗎?

多謝~


如果妳不介意繳點稅...就公證
以後有問題可以直強制執行...不用訴訟
tsai5059999 wrote:
你是租房 會問這樣的事情!!

表示你沒相關經驗 或是銀彈不足!!

我看得很簡單 保障彼此 就是 公證 甚至於去弄清楚利弊!!

再來如果 能租房給別人 經濟能力也不錯

有糾紛 往往 只是看怎麼處理而已!!

也沒必要大驚小怪!!..(恕刪)


你沒遇過死不肯搬的房客

遇到這種情況,是要對方欠租滿2個月(扣除押金)後

才能拿未公證的租賃契約去法院提告要求對方償還欠款或搬走

然後從提告開始到能合法趕對方離開的時間約在6個月左右

遇到一次之後,相信以後都會選擇公證

這樣對方欠租滿兩個月之後可以立即強制執行,馬上就可以讓對方滾蛋

不用拖6個月

至於契約條款請多作功課並按照現況去擬訂,用市面上買的有不少漏洞可以鑽

公證很簡單,到法院認可的民間公證,很快,他也有範本,通常有公證雙方比較照法來,不易有問題,公證的缺點就是乖乖繳稅,優點是法律程序較快,不過肯去公證的通常不易有問題.
建議大大,租屋契約裡要先加一條,"承租人應給付租金而未給付時,願逕受強制執行。",再拿去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公證。

屆時,如果房客不付租金,此時公證的租屋契約成為執行名義,可拿去法院聲請對承租人強制執行。


那不公證,就是大家走法院,經過漫長訴訟程序,在取得確定的勝訴判決,才可強制執行。差在要不要耗時打官司而已,到時你要花的是比公證的手續費貴上幾倍的律師費。
出了事想要政府幫你,那麼該做的公證、該繳的稅請繳一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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