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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可行?帥過頭今天的新聞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410/677947.htm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簡小姐指控,花780萬元在新店買了一間公寓,3月底突然門鎖遭換,還有一名男房客搶先入住,對方供稱是向房地產名人「帥過頭」黃家進租屋,一問之下才知道,原來是前屋主和帥過頭有房屋糾紛,自己似乎成了受害者。
帥過頭曾在鏡頭前大罵政府打房,但房屋買賣經驗豐富的他,這回卻捲入房屋糾紛!41歲簡姓女子說,自己花780萬元在新店買下一戶公寓,2月交屋還去裡面清掃,但3月底突然發現門鎖被換掉,並發現裡頭竟然有一名男房客入住,還搬進去一堆雜物。
鄰長陳秀梅談到,「因為她是看日期來裝潢,結果那天看了裡面有人,奇怪門怎麼鎖起來反鎖,後來就把門打開,打開居然裡面還有一個人這樣子,他不走,他說他不走,他現在還在裡面。」

辛苦存錢買房卻有陌生人搶先一步先住進去,簡小姐氣得找房仲理論,才知道原來韓姓前屋主和帥過頭有官司糾紛。帥過頭強調,自己才是屋主,當初找韓女當人頭借名登記買房,指控她侵占私下找房仲賣屋,以780萬元賣給簡女,但他已經將房子出租給另一名男房客。
帥過頭接受電訪時直言,「他們沒辦法應付我,他們就把房子賣了以後,造成一個無辜的第三者,無辜的第三者要我們來擔,假設他真的是無辜都不知道的話,那個這個仲介就有問題了。」
帥過頭認為官司還在訴訟中,如果新屋主簡小姐真的事先都不知情,願意協助她提告韓姓前屋主詐欺。只是對於簡女說,拿出土地權狀要求房客搬走卻沒辦法,男房客也說自己付了房租和押金不願意搬家。
鄰長陳秀梅指出,「她講說他不買了,因為這個房子這樣子有人住過,他把房子弄得髒兮兮的。」目前男房客還住在裡面堅持不走,雙方決定走法律途徑,希望產權糾紛可以盡快釐清。(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原文網址: 女780萬買房被陌生男搶先入住 原來被「帥過頭」出租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410/677947.htm#ixzz45RU21o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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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0:3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新聞

01sence wrote:
http://www...(恕刪)


出租不用看權狀?..無效合約可以合法佔領?
白紙黑字登記是誰的名字就是誰?...
誰管你借名登記!..

報警擅闖民宅!~

如果這樣都成立...可以入住!..那大家都可以隨便侵占他人房屋?
eve55eve55 wrote:
出租不用看權狀?....(恕刪)



出租,本來就沒義務看權狀

況且,幫親戚租屋的案例也很多,根本難以辨別

法律上,我和某甲簽租約(例如我把你的房屋出租給某甲),

這份債權契約原則上有效。如果我沒辦法把房屋交給某甲居住使用,那就是我對他違約。

如果我把你的房屋交給某甲使用,你可以告我損害賠償或是不當得利。

至於你要不要告某甲,則是另外一個問題。




還有,在民事法院上,確實是承認借名登記的存在,但是國稅局和行政法院不太承認,形成有趣的一國兩制現象

01sence wrote:
http://www...(恕刪)


帥過頭的說法有問題吧?這事根本就是他和前屋主間的事.
他根本不是屋主,有何權力將房子租給別人?

如果後來租房跟買房的這兩位都不知情,這兩位都是受害人.
但租屋的應當搬走(並向帥過頭要求退費和求償),因為和他簽
約的人(帥過頭)根本不是屋主,也應該沒有獲得屋主的授權.

整件事根本就是帥過頭和前屋主間的事,根本不關新屋主的事,
講的一副很有道義要幫新屋主和前屋主打官司,把新屋主這一個
根本和他們之間糾紛無關的人扯進來.不過仲介對這間房子背後
的故事毫無所悉,也讓人對仲介的專業產生疑慮.
xxxxx26 wrote:
出租,本來就沒義務看權狀

況且,幫親戚租屋的案例也很多,根本難以辨別

法律上,我和某甲簽租約(例如我把你的房屋出租給某甲),

這份債權契約原則上有效。如果我沒辦法把房屋交給某甲居住使用,那就是我對他違約。

如果我把你的房屋交給某甲使用,你可以告我損害賠償或是不當得利。

至於你要不要告某甲,則是另外一個問題。




還有,在民事法院上,確實是承認借名登記的存在,但是國稅局和行政法院不太承認,形成有趣的一國兩制現象


誠心請教,所以在這個案例裡,其實帥過頭他原先也根本沒辦法把根本是不他名下的房子交給
租客使用,只是因為他有鑰匙,才讓不知情的房客最終住了進去.

實務上假設真的遇到了,新屋主應該是可以要求租客向帥過頭要求退錢與求償並搬走,是吧?還
是說會有其它的狀況?

至於要不要告租客就真的是另一回事,只要這個租客不是故意配合帥過頭搬進來製造新屋主的
麻煩的話,我如果是新屋主,只要他肯搬走我應該也不會告對方.但告帥過頭應該是告定了.
其實我也想不通...花錢把房子買別人名字是甚麼道理?只為了避稅嗎?何苦要冒著個險?若是被借名的(名義上屋主)將房子拿去借錢或貸款或賣出,那實際上花錢的人是笨蛋嗎?

01sence wrote:
其實我也想不通.....(恕刪)


印象中,奢侈稅前好像有針對一人名下已有一屋時,要再買另一間房子,
可貸款的成數會變成六成還是七成.這對投資客要做高槓桿的多間房地產
投資會有影響,所以就會需要找名下無房的人當人頭.
其實我猜想、租客是帥過頭派進去住的、故意弄髒、讓買主覺得麻煩而退屋和賣家打退屋官司。
看完新聞~我有沒有理解錯?

人頭大大方方不用本錢!

把房賣了!錢入口袋!儘管來告!法律沒皮條?
買賣不破租賃這一招,也是時有可聞
ccc42 wrote:
其實我猜想、租客是帥...(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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