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請問一下,之前買的預售屋要交屋了,量了一下一樓地板到二樓地板的高度是3米2,但是合約建照上是寫3米4,請問這樣對嗎?我打電話去公所建設科問的量法都是FL地板到地板沒錯阿。但是建商建築師給我的回覆是說建照標尺寸FL、GL都行,公所他們只是通過高考進去說法都是一般的,他們建築師都是經過考試認證說法比較專業。建商這種說法是對的嗎?
而且建商說如果我堅持他們可以去改使用執照,但是我覺得對我們買房的人不公平,合約有寫到高度的部分就只有建照,他在後面要交屋時改使照這樣是可以的嗎?
不知道有沒有專業的大大可以為小弟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