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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私人車位遭人無故占用.拖離保管收費之法律問題研究探討!

社區私人車位被惡鄰居或是外車亂停佔用問題,全國各社區都可能會發生.

許多被佔車位的主人回家一看! 自己車子反而無法停而深受苦惱.
思考如何反擊! 01 的討論非常之多!非常之多!非常之多!

綜合大家結論

A: 因為是私人社區車位.警方無法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開違規停車的罰單.
但是如果車位主人已搜證要提告竊佔罪時(非提告侵佔罪)警察必須依照要求到場製作筆錄接受報案.

B: 和惡鄰居打官司曠日費時.(其實竊佔罪提告也不易,需要長期搜證!證明對方有無長期竊佔之行為及意圖) 有些社區可能只是訪客.修理工人.送貨員...來暫停一下所以提告困難.

C: 車位主人不能對亂停的車子下毒手(加鎖.刮漆.放氣.砸車....)使自身違法.

D: 許多人只貼簡單8字告示 (私人車位,外車勿停) 但是偶而還是有白目人會亂停.又只是民法侵權行為.
E: 有人自掏腰包自裝阻車器! 但是也有人想我自己車位還要花錢裝太超過太麻煩!


爬文之後.腦人問題總要徹底解決
參考國內外方法及法律來嚇阻外車亂停成效不錯.

社區私人車位遭人無故占用.拖離保管收費之法律問題研究探討!



製作要約告示貼在停車位公告

本私人法定停車位X號
外車臨時停車合約規則.
每次酌收清潔及誤時費
新台幣$1000元整
(被拍照時即刻起算壹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超過時間將拖離現場另地保管.
一切拖吊保管費由車主自付.
因拖吊發生碰撞損害風險亦由車主承擔.
本車位僅供停車使用,一概不負保管責任.
如不能接受以上合約者請勿停放.
謝謝合作 !



因為實務上法院判例大部份將亂停私人車位行為指向民法的侵權行為.而非刑法竊佔罪判決

以上告示的法律概念是
把民法外車侵權行為轉化成雙方合意之契約行為.
車位主人的要約是"先取得法律上的制高點" (指外車違反合約)


生活上有許多應用實例

例如:一般收費停車場停車單據或是大賣場免費停車場上都會標示"本車位僅供停車使用,一概不負保管責任"!
(意思是不接受要約別停進來)

所有權被合約移轉最好的例子>
台北捷運公司為什麼可以把別人所有權的物品逕行處理 ?(台北捷運儲物櫃公告:存放超過24小時!管理單位將開櫃另地保管.超過30天未取回之物品管理單位將逕行處理,恕不負賠償責任!)
你能告捷運公司逕行開箱或是沒收了本來是你的寶貴東西嗎??

所有權被合約限制的例子>
買電腦軟體.開機後都有合約條款要購買者接受否則無法使用?
如點AGREE 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軟體使用條款.
如果未來因使用軟體造成使用者所有的電腦及其他軟硬體及重要重要資料損壞的免責權!
告微軟好像也沒輒


(台北捷運儲物櫃告示的要約)簡單的概念
就是 > 請看規則.如要儲物.投錢鎖門.注意時間.逾時沒收.逕行處理!

而以上車位告示的概念是> 私人車位.請看要約.你停車位.計次收費.逾時移車.付錢還車.你要提告.老子奉陪

現在思考點>>
如果仍有白目外車來停逾時 車位主人也逕行把外車移走保管了.
被拖的車主能否控告車位主人?
外車要用民法刑法何項法條來告車位主人呢??


***********我是分隔線***********************

經古哥爬文連到某律師事務所的網站參考其文章見解.

使用的法律及判例 發現先貼上告示確實有民法上的依據

外車臨時停一下! 實務上刑法竊佔罪不易成立. 一般還是以民法侵權行為論述!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038號 (分別侵佔和竊佔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竊佔罪提告不易需要長期搜證!證明有無長期竊佔之行為及意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74號刑事判決(竊佔罪因無意思表示不成立.只可能民法侵權行為)

如果預先豎立告示牌公告違停車輛應該付費.則可以收取費用.並可以對不付錢之違規車輛行使"留置權"

請古哥文章
(以牙還牙)停車位被人佔用,對違規車輛刮車,洩氣,鎖車,賭住去路這樣可以嗎?

***********我是分隔線***********************

附註> 那個叫啥<陰影強納森>

請不要提出如何叫得到拖車業者的低階技術層面問題
這裡在討論車位主人如何處理亂停車子的法律關係.
你沒能耐叫不到拖車小蜜蜂.並不表示其他人也叫不到呀!

如果你叫不到
01回應裡面就有其他人親身體驗:遇到熱心警察可以幫忙叫拖車. 也有其他人自行叫拖車.
(你如有需要的話可以去詢問他們)答案在下面回應之中 (大約有30頁)

MOBILE01 私人車位亂停車
http://www.mobile01.com/googlesearch.php?q=%E7%A7%81%E4%BA%BA%E8%BB%8A%E4%BD%8D%E4%BA%82%E5%81%9C%E8%BB%8A

我房子的停車位不是公用的,為何還來停?(許多個人案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2293865&p=1化

也許可開另外一個命題 : 委託者(車位主人)簽約負全部法律責任.受託者(拖車者)有無責任?

*************************************************************

3/9 修訂

也可將拖車更改變為"現場鎖車.開鎖一次收費$$"




2015-12-09 8:48 發佈

自救 & Fight back wrote:
B: 和惡鄰居打官司曠日費時.(其實竊佔罪提告也不易,需要長期搜證!證明對方有無長期竊佔之行為及意圖) 有些社區可能只是訪客.修理工人.送貨員...來暫停一下所以提告困難..(恕刪)


滿有趣的!我私人車位 我的財權! 別人來停我不行怎樣?
那 請問 外面很很多的土地 貼者 私人地土 入侵入 依法就辦 也沒有法條囉~
我只是走過去 不行嗎? 是這樣說嗎?
黃蓮巴豆 wrote:
滿有趣的!我私人車...(恕刪)


是說違停以刑法追究比較麻煩.以民法比較容易.

違法使用別人土地當然有法條追討

如果只是走過去 小事當然沒關係.
但是地主如果沒去尋田水顧土地
怕太多人和車長年走成習慣.
私人土地變成既成道路就麻煩了
先貼告示提醒!
小弟笨笨
看不懂
結論是...
什麼都不能做的意思嗎?

帥宅 wrote:
小弟笨笨看不懂結論...(恕刪)


請把下面全部字串打入GOOGLE就會出現該篇文章點進去看!
(以牙還牙)停車位被人佔用,對違規車輛刮車,洩氣,鎖車,賭住去路這樣可以嗎?


如果你遇到亂停車問題重點是:

要先貼告示要約才能對亂停車主 鎖車求償. 拖吊求償.清潔費....

很有意思的議題,而且,樓主也提出了解決方案。

只不過,這個解決方案是一份合約。然後,很不幸的大叔看了一看,這份合約非常的不公平。最後,應該還是會衍生合約不合法的問題。民法規定不合理的合約無效。

其實,我們想要的跟霸佔車位的人一樣,就是要停車而已。弄個合約,反而把問題複雜化了,對我們停車有何好處?當下還是沒有停車位啊。叫個拖吊車跟叫個警察來處理?那個比較簡單、那個比較無後顧之憂?當然是叫警察來處理。民眾遇事無論刑事、民事都麼可以叫警察來幫忙。

所以,大叔還是覺得遇到霸占車位的事件時,還是叫警察來處理吧。

大叔也確實這樣子叫過了幾次警察,非常有效。


自救 & Fight back wrote:
社區私人車位被惡鄰...製作要約告示貼在停車位公告

本私人法定停車位X號
外車臨時停車合約規則.
每次酌收清潔及誤時費
新台幣$1000元整
(被拍照時即刻起算壹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超過時間將拖離現場另地保管.
一切拖吊保管費由車主自付.
因拖吊發生碰撞損害風險亦由車主承擔.
本車位僅供停車使用,一概不負保管責任.
如不能接受以上合約者請勿停放.
謝謝合作 !...(恕刪)
東大叔

pubali wrote:
很有意思的議題,而...(恕刪)


民法規定不合理的契約無效?

台灣民法是"民商合一",所以契約是"自由內容",只要不是"違反公序良俗",即使千萬大樓賣一元,只要你情我願,按規定繳稅,照樣是合法契約,所已不知您是根據那些法律判例說出以上的判斷.
pubali wrote:
很有意思的議題,而...(恕刪)


如#7大大說的 契約自由! 契約法律行為,只要不違背法律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都有效!

清潔費誤時費才收1000元還好.自己車子都沒地方停.花時間找路邊停要多花錢.還要花時間叫拖車.陪同押送.
小7時薪都有120. 我的時薪肯定不只. 拖車保管費就按照警方拖吊費打9折優惠.

警方來也只能幫忙找車主叫他開走.不痛不癢

有了法律基礎.其實此公告對惡鄰是嚇阻力100%
社區有收管理費,這種占用情形,管委會未盡管理之責,
能不能拒繳管理費?
做個標記,難得在01看到這麼好的內容。

樓主這作法算是「師出有名」,真要採取什麼行動,也是事前就有提醒了。

不過這不能百分之百阻擋別人不亂停車位,就是有那麼不要臉的,想賭一下的,
根本不鳥的,期望每個人都有公德心有點不切實際。

所以「物理性」的設備還是有必要的,如果發生過一兩次類似的事,要是我就
會直接弄阻車架之類的東西了,查了一下一個不到兩千塊(google ”阻車架")。
自己拿電鑽就可以裝了,就不用想那麼多有的沒的,比較一勞永逸啦~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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