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二人在土地分割前有一鐵皮屋座落其上,分割後A欲新增建物,B不肯拆除
請問A該如何處置?
感謝
cougar2015 wrote:
土地已分割就照建築線切割該鐵皮屋...(恕刪)
不...土地分割不代表地上物也分割。
兩個的所有權是分開的。
所以要看地上物是誰的。(就算是違建也是有所有權,只是不能登記)
downgmen wrote:
上面的建物是長輩所建,長輩休息去了淚
建物在贈與之前就已經存在
前面我說了,違建(沒有登記的建物)還是有所有權的。
例如你口袋的小朋友也是沒有登記權狀,但小朋友是你的。
你把它從口袋掏出來放在桌上,還是你的。
沒有登記不表示無主之物。
只是未登記的建物要舉證所有權比較困難而已。
若是長輩所留,也沒有留下遺書指定繼承人,那就是依法律的順位繼承。
我猜應是你和兄弟共同繼承,才會來發問。
建物共有,就只能共有人協調如何處分。
一方要改建一方不要,通常是協議一方買下另一方的部份變成獨有,這樣就可以遂行一方意思。
另一招比較狠的(可能會導致兄弟反目成仇),如果建物達到到拆除標準,就到建管單位舉報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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