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買房後再賣房,已入住在新房,但房市不佳一直未有人出價,但又要開徵地價稅了,請問:
(1)原舊房(99年購買)為自用住宅須更改新房(104年購買)為自用住宅嗎?9/22前要申請
(2)重購退稅退問題,新房比舊房貴又大,是否舊房要維持自用住宅,藉時賣掉舊房才可申請重購退稅,新、舊房所有權人為同一人,謝謝
提供小小經驗
1.買的跟賣的房子所有權人都是同一個人
2.最需要注意的是,買新房時,舊房的戶籍就要有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子女……等)的戶籍設在這個房子上
3.不能出租或營業用,如有非三親等內的人在戶籍裡,稅務局的承辦人會要你簽一張非供出租營業聲明書
其他的漏掉的,就待他人補充了
現在效率很好,辦了之後,不到3個禮拜就收到支票了(也可以選擇直接退到個人帳戶內)
(下個重點,就要針對,國稅局所轄的財產交易所得稅的退稅,這還沒辦過,所以無法給建議)
以下是擷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有關重購退稅的資料:
「土地上有房子,房子是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子女……等)的。
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子女……等)的戶籍設在這個房子上,如果平時未設戶籍,只要在簽約買賣當時設好戶籍就可以了。但要特別注意,如果是先買新房屋,再賣出舊房屋,買新房屋時,舊屋要符合自住的條件,包括設有戶籍」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也就是買房子和賣房子是同一個人,賣掉誰的房子就以他的名義買進新的房子,如果賣掉太太名下房子後另以先生名義買進新房子,就不能退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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