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如何保護我的家?

我父親一輩子想要靠投機賺大錢,從他40歲後就自動退休不工作養家了,
而他的投資更是賠到我們家現在是住在一間廢棄的紙箱工廠裡面,
這個工廠則是位於縣有地上,我們的租金是繳給屋主的債主,
最近附近的縣有地陸續被標售,遲早輪到我們住的這裡。

前幾年我父親聽信友人報明牌,
利用我母親想要有自己的房子的心理,去法院標下一棟法拍屋,
房子與土地豋記在我母親名下,
費用則是我父親透過私人關係去貸款,以我母親與這房子做擔保。

花了一大筆錢整理後,想要轉售卻發現賣不出去,
這間法拍屋已經流標六次,每一個房仲都說是在業界是有名的爛Case,
屋齡久,位置不佳(機場跑道末端、道路大轉彎處),
裡面的隔間、樓梯、浴厠、廚房等設備全部被打掉,
水電與瓦斯線路也都被拆光、堵死,
最後我父親租給那種收青少年組陣頭的神壇,
我父親說人家神壇很正派,所以租金是行情的一半,還倒貼水電瓦斯費,
但是這種神壇不但常常花錢請陣頭出陣、還常常封街放號稱百萬的煙火,
更重要的是每個月分期攤還信用合作社的錢是我繳的,租金卻是我父親收的,
所以四年的租約在我堅持下終於收回,又花了一大筆錢整理房子。

從收回來以後我父親就三天兩頭在[番]要賣這間房子做他的養老金、旅遊基金、與投資基金,
遲早我母親會受不了或者又被騙去蓋章,我該如何保護我這個家?

我可以把房子&土地改成母親與我[共同持有]嗎?
這樣做是否能夠達到我父親要賣要通過我這關呢?
求教於各位,請大家幫忙,謝謝!
2015-06-20 22:07 發佈
把所有權全部或部份持分過給您,要賣屋就要通過您是沒錯啦,但您說標下法拍屋的$是您父親透過私人關係去借的,除非債主是銀行,借的是長期借款,然他如果跟您說債主不借了要還錢,您能不讓他賣房子嗎?
sorry,沒留意到是跟信合社貸款,那建議您辦產權移轉,免得又被拿去跟信合社辦增貸或借二胎,把錢借滿了跟賣屋沒什麼兩樣,錢都會到你父親手上
個人覺得:方法一.如果以後有想賣屋,可以把土地和房屋產權全部過戶移轉給自己,如此一來以後要賣房自己就比較好掌控。
方法二.將房貸設定第二胎為自己(某原因賣高價還能拿錢回來),再將土地和房屋產權登記為自己(預告登記)。
方法三.有賺錢就趕緊脫手,再換間適合自己的房屋。

jongchin wrote:
我父親一輩子想要靠投機賺大錢

...(恕刪)

並不是不可能..有些人走老運

而且..不是薪資所得 幾乎不用繳稅
k8 2021撞爛報廢 ; VW vento 1.8CL 01M原汁未改 2024已拖走報廢了

jongchin wrote:
我父親一輩子想要靠...(恕刪)


面對這種很 "番" 的親人,除了很清楚的劃清界線,保持安全距離外別無它法,
千萬要小心,別把自己的一生賠下去,保持親情但無金錢往來,或僅止於吃飯錢,
別寄望這些 很番 的親人 會有所改善,也別寄望 "買業界知名爛樓" 的親人會走老運,
連最起碼 的智慧都欠缺,何來轉運??
請問大家我若要把房子變成我母親和我共同持有,具體作法該如何進行?費用大概多少?
可以試試房屋分期贈與,母親每年有220W的免稅額度,這樣樓主就有部分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之後的房屋買賣就都要經過樓主同意。比較大條要負擔的土增稅因為才買沒幾年應該沒多少,找合格地政士或代書處理即可。
既然都是樓主在償還貸款,可以跟貸款銀行商量看看是否可重議合約或乾脆找另一家利率更低的轉貸;實務上每月貸款有正常繳,銀行都是沒意見的,不會很積極主動查。
謝謝大家的回覆。

我擔心的事情終於來臨了,
這個月7日縣政府派員來發標售土地通知,16日要開標,
看了一下我們家現住的這個廢棄工廠,土地就要3500萬,我標不起,
地上物雖然被列為無權佔用的違建,
但聽說那是縣政府不承認市政府發的建照的緣故,
屋主哪裡會白白將第上午拱手送人!

總而言之,必須搬家了。

我母親這週末突然跟我商量要把那間法拍屋的一戶,過戶到我名下,
那個流標六次然後被我父親用我母親名義標下的兩間法拍屋,
也至少是30年歷史的房子,
那兩間都只有一層樓,中間那道牆被前手打通,
廁所、浴室、廚房....所有格間與設備也都被拆光光,
買進後花了一大筆錢整修過,現在成了我們家的退路。

但是哪兩間也才隔成3間房、2間廁所、1間客廳,
容納不了我們全家....

我很好奇我母親怎麼突然要過戶給我-雖然房貸都是我在繳,
結果是有人跟我父親建議,把房子過戶一間給我,
然後要我申請什麼青年首購優惠貸款來多貸款一些錢,
加蓋2樓鐵皮屋以容納我們全家,剩下的錢可以用來投資。


有這種事情嗎?請教大家,感謝!

你好 共同持有似乎又有分共同共有和公同共有

而其中公同共有似乎就是電影中的那種需要全部人簽章才能買賣


以下資訊由網路搜索而來



1.形成原因:「共同共有」基於對於一物共有所有權;「公同共有」則是依法律規

定 或契約約定而來

2.應有部分:「共同共有」有;「公同共有」沒有

3.共有人權利:共同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對共有物全部的處分則需得

全體同意; 公同共有人因無應有部分,故對共有物的處分需得全體

的同意!

4.共有物分割:共同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公同共有人在公同關係存續中,原則

上是不得請求分割! (民法第823條,第829條參照)



僅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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