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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 DJ箱 不能移走嗎?(已解決)

大家好 又來請問各位了

上個禮拜請人來移 中華電信的 DJ箱 (俗稱香菇頭?!)

類似圖片下面那個灰色的盒子
中華電信 DJ箱 不能移走嗎?(已解決)

但是目前 全部使用的 附近的住戶 都裝在我家的柱子上
我是新買的 所以也不是我原本同意


大概實際是如下 藍色的線是 大家住戶的線 估計有1X條左右 (超亂= =)
中華電信 DJ箱 不能移走嗎?(已解決)

如果都是我家在用的而已 那就放我家 就算了
但是 是大家在用 卻放在我家

今天 請中華電信來看 來了一位中年男子
他劈頭第一句 這是你們全部附近住戶用的
我們:那可以請你們移走嗎? 
他:這沒辦法 不然我移上面一點?
我們:我們還要放別的東西 (電錶外移之類)

(補充一句 說真的 就是不想讓他放 為何自己要使用的物品 不放自己家外面呢?)

反正 不管跟他說什麼 他就是只會說 移上面或是移下面一點

我問了他一句 難道不能 一戶各別分裝自己的嗎

他說 不行 最多只能分到兩個 我們也不想跟他說 就請他走了



想請問大家 真的不能請他移走嗎 (最希望是 大家各別一個)
不然維修都來吵我家嗎

看路上好像蠻多是 各別一個的

該怎麼跟中華電信說 他們才能派一個 能處理的

對中華感覺很扣分
2015-05-17 23:1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中華電信 DJ箱
移走後那你們家的電話放在別人家前面又是什麼感覺?
az126001 wrote:
移走後那你們家的電...(恕刪)


最希望是 大家各別一個

大家放自己的 我有寫清楚喔 我並沒有想去放在別人家

另外我想請問 到底可不可以一人各別放一顆?

中華電信一直說沒這種做法 阿到底是有沒有

cat72936 wrote:
大家好 又來請問各...(恕刪)


那只能蓋一個機箱了,更爽
Eddychiu wrote:
那只能蓋一個機箱了...(恕刪)


蓋機箱我也沒差 但是請蓋在 要使用的人的所有權地或是公家地

不開心就在於 "每個人要使用" 為何全部放在我家
如果是我家自己的 放了就算了 因為是我家要使用

一定會有人問 那我家要使用的DJ箱 放到別人家 又別人感想怎樣?
我希望 自己要使用 放在自己家門前或是自己柱子上

難道真的無法 "各別設置嗎" 在路上看到一堆 DJ箱 各別設製的

已經打電話請中華在處理一次 + 希望派另外一個人來

希望 各別一人一顆做處理

有人會說 不美觀阿!!! 那放在別人家柱子上 自己又能使用 就是超美觀嗎?

補充:不過那個 DJ箱 是又接進大家的車庫內 有長方型盒子的 所以應該不可能架設那種東西
不然跨過馬路 地上不就一堆線
既然都要設置了
你家無論如何一定會設置到
一個可以搞定為什麼要弄N個呢?
LRadiant wrote:
既然都要設置了你家...(恕刪)


那大家用的東西 都放你家 你開心嗎

如果一顆可以搞定 為什麼一定要放我家 我家有獲取什麼利益嗎
我是不是請中華電信 麻煩你這顆移走 移到別人家 但是我家也可以用
這樣別人家會喜歡嗎

最好處理方法就是一人一顆 沒話說 不是?
不然 如果我把這顆原始的移走 移到別人家 但是我家也能使用
我想 這對別人也不公平
可以請問後來是怎麼解決的嗎?
下次遇到同樣的問題時,可以參考一下

jack9188 wrote:
可以請問後來是怎麼...(恕刪)


中華電信 的處理商 只會一直笑笑的說 不然你找別的地方 或是 不然你跟我說要放哪裡
反正就是不願意移走

反之 最後我就跟他說 那請你移到最上方處 我看不到的地方
後續如果我們有在施工 破壞到 請你們自己來處理 我們不做任何賠償

他說 要我自己去隔壁鄰居講 我直接跟他說 那是你們自己的事情

也懶得跟他吵 我直接請他移到 最上面 (到我看不太到的地方)


不過應該可以請他補償給你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

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

依第一項規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變更其鋪設。

對於前三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電業法(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51 條 電業於必要時,得在地下、水底、私有林地或他人房屋上之空間,或無建築物之土地上設置線路。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於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得申請地方政府許可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電信法(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 32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設置管線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之需要,得使用公、私有之土地、建築物。其屬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者,其管理機關 (構)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因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與相當之補償。但應擇其對土地及建築物之管理機關、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信工程之需要,得使用河川、堤防、道路、公有林地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與公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但其設置應必要且適當,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並應於事先徵求其管理機關 (構) 同意,其管理機關 (構)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相關施工或復原作業,應依管理機關 (構) 所定規範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管線基礎設施、終端設備及無線電臺之設置,除該設施有非使用私有之土地、建築物不能設置,或在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設置困難者外,公有之土地、建築物應優先提供使用。

第一項使用之私有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其管線基礎設施時,中央及地方機關應予協助。

第一類電信事業就新設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應共同成立管線基礎設施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管線基礎設施之規劃、申請、建設及共用事項,必要時,由交通部協調處理之。
之前我家門口被第四台放了一個幹線比手臂還粗的幹線~從排水溝一路打洞掛上我家的牆壁~本來是都無所謂~後來剛好遇到第四台維修人員在家門口掛線施工還把我的牆壁打壞~直接打電話請第四台來移走~也是裝死不來移~剛好我家要裝修!我直接說你不來移沒關係我到時候外牆打掉妳們自己的設備自己來顧好~後來移走施工人員態度超級差~那條幹管就從我家跑到隔壁去了~

不要再說什麼這是公用設備不掛大家不能用~可以掛但要補償~另外叫人家不要移走的以後改裝你家

不過話說我鄰居其中一戶他們家門被中華台電全部都掛滿線路~還好鄰居是租的完全不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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