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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房屋出售的漏水條款事宜

請問如果要出售房子 但是不想承受半年內漏水又要回去處理的問題 怕買家要求東要求西 我也不想亂七八糟為了省錢用一些小手段讓房屋可以撐半年就好

可以在合約上簽"""現況交屋 本屋全屋皆有可能滲水或漏水 成交日已後有漏水滲水情形由買家自行處理 購買前請多來看幾次

自行把風險承擔折價列入買價考量 可以接受合約內容再購買"""

這樣可以由買賣成交日就擺脫防水保固半年的問題嗎? 因為還有其他生活的是情要忙 且要出售的房屋離現在生活圈很遠 無法

一天到晚回去處理 只好寫這個條款 讓買家自行斟酌 這樣可以嗎?
2015-03-29 9:17 發佈
即使約定仍為無效.........出賣人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三、瑕疵的構成要件:
(一)買受人於契約成立前,不知有瑕疵。
(二)標的物效能或價值減少或滅失,或標的物無賣方保證之品質。
(三)瑕疵於危險移轉時確已存在。

五、賣方責任之免除:
(一)民法第355條第一項: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二)通常檢查即能發現之瑕疵,買方受領後,未即時通知出賣人者。
(三)雙方已約定,賣方免除瑕疵擔保責任者。但如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那如果條文改成

""現況交屋 本屋全屋皆有滲水或漏水 成交日已後有漏水滲水情形由買家自行處理 購買前請多來看幾次

自行把漏水滲水狀況造成價值減損列入買價考量 可以接受合約內容再購買""

表示我有告知全屋皆有漏水或滲水 我告知賣方 且有通知賣方減價購買 這樣可以免除條款嗎?
房屋現況說明書如果已經把實際上漏水與需要修復的部分揭露並由買方確認

並在房屋出售契約之內載明買方同意賣方得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與現況現狀交屋

那就可以把房子賣給賣方是不用付已經標註漏水房屋的責任的

但是如果有其他未揭露的部分發現有問題 賣方還是要負責的

上次我們老家出售就有標明這個條款 買主希望整個翻修房子希望我不要動手

就用折價的方式處理 預估我的修復費用40萬就折做售屋價款的減項出售

這些事情其實都在斡旋階段就講清楚也確認了 所以就沒甚麼好吵的

房子賣了幾年也沒甚麼問題 我也沒有接到任何有問題的通知

詳細的合約條文麻煩請代書與您的仲介再斟酌 開樓大大的條文跟我的很像

但還是要看房子本身與交易的狀況 不見得能完全類比

Craig0207 wrote: 即使約定仍為無效.........出賣人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恕刪)

定型化契約才會有的限制,針對企業經營者。
Kaninkmu wrote:請問如果要出售房子 但是不想承受半年內漏...(恕刪)


如果約定不保固漏水等瑕疵,
買氣會比較弱,
而且買方一定會拿這點要你降價,
不一定比較划算。
將心比心

這樣買方不就想更多~~~更不敢買...

其實半年的義務是說:

如果現況有漏水需要誠實告知,並且負擔修繕費用(將來有漏水可以找廠商保固處理)

版主是擔心新買主人品太好狂漏水呢??還是...另有隱情..

當然是會告知已知的缺損 但是怕萬一又有不同的地方滲水 畢竟是老房子很難說

真的要處理我說漏水處打針稱半年 萬一買方說要打牆重新上彈尼根粗批磁磚 還要用鷹架 我不是昏倒

乾脆不要賣好了 所以才會想說直接折價 銀貨兩訖 而且這房子狸我目前生活圈太遠了 要修要協調要驗收也都很不方便

Kaninkmu wrote:
當然是會告知已知的...(恕刪)

現況有漏水直接說明,扣減屋價談好.簽好就行了.總會遇到要全屋重作過的買主.總比他不知道那裡漏買了裝潢好出問題.....總之是價格問題.
之前我要買一間礁溪的套房對方開價就是低於行情,我打去問房仲就直接說浴室會漏屋主不想修所以開這個價.我還在考慮時,想再問就已經賣掉了...所以是價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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