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要出售房子 但是不想承受半年內漏水又要回去處理的問題 怕買家要求東要求西 我也不想亂七八糟為了省錢用一些小手段讓房屋可以撐半年就好
可以在合約上簽"""現況交屋 本屋全屋皆有可能滲水或漏水 成交日已後有漏水滲水情形由買家自行處理 購買前請多來看幾次
自行把風險承擔折價列入買價考量 可以接受合約內容再購買"""
這樣可以由買賣成交日就擺脫防水保固半年的問題嗎? 因為還有其他生活的是情要忙 且要出售的房屋離現在生活圈很遠 無法
一天到晚回去處理 只好寫這個條款 讓買家自行斟酌 這樣可以嗎?
""現況交屋 本屋全屋皆有滲水或漏水 成交日已後有漏水滲水情形由買家自行處理 購買前請多來看幾次
自行把漏水滲水狀況造成價值減損列入買價考量 可以接受合約內容再購買""
表示我有告知全屋皆有漏水或滲水 我告知賣方 且有通知賣方減價購買 這樣可以免除條款嗎?
並在房屋出售契約之內載明買方同意賣方得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與現況現狀交屋
那就可以把房子賣給賣方是不用付已經標註漏水房屋的責任的
但是如果有其他未揭露的部分發現有問題 賣方還是要負責的
上次我們老家出售就有標明這個條款 買主希望整個翻修房子希望我不要動手
就用折價的方式處理 預估我的修復費用40萬就折做售屋價款的減項出售
這些事情其實都在斡旋階段就講清楚也確認了 所以就沒甚麼好吵的
房子賣了幾年也沒甚麼問題 我也沒有接到任何有問題的通知
詳細的合約條文麻煩請代書與您的仲介再斟酌 開樓大大的條文跟我的很像
但還是要看房子本身與交易的狀況 不見得能完全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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