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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房仲冒泡

快過年了,替房仲分享冒泡過程。

緣由:
小弟祖先留一塊1500坪的共有地,共有人總共32位,房仲與各共有人議價將近四年的時間,但因這塊共有地位於鄉下地方,建商出價始終保守。

幸運的是,某家建商在附近推出建案,雖然只有蓋五間透天房,售價也高達800萬,但出乎預料竟然在一個禮拜內完售,建商因此信心大增旋即加價購買,房仲圓滿達成任務買賣雙方各收取1%佣金。

簽約過程中,有幾位共有人臨時反悔離開或者乾脆不來,房仲說願意出售的共有地持分已超過2/3,買受人可有效處份這塊地。

恭喜房仲冒大泡,議價過程中房仲皆據實回報建商出價,沒有虛構放鴿子的狀況也沒有發存證信函嚇唬共有人,建商也沒有價格談好後還要再看土地才決定要不要買,買賣過程很愉快,大家都笑著簽約,離開時建商說如果對這塊地有深厚感情,推建案時可讓大家優先購買。

PS:小弟倒楣後總算遇到踏實房仲以及很有誠意的買方了。

有圖有真相:

建商董事長和夫人
分享房仲冒泡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分享房仲冒泡
2015-02-15 21:1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房仲

陳小春2525 wrote:
快過年了,替房仲分享...(恕刪)


房仲說願意出售的共有地持分已超過2/3,買受人可有效處份這塊地。

小春大問一下

2/3這真的有效嗎?

可以不透過法院直接賣地嗎?

目前小弟想知道這方面相關的法律知識

樓主不是說好的案件自己賣就好,還以為你這輩子不敢找房仲了
這是牽涉到 土地法第34-1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1&FLNO=34-1

用意是為了幫助活化土地
2/3那應該是仲介為了成交的說法,土地法34-1講的是優先購買權,也就是當其他共有人要拿出來賣的時候,必須先詢問2/3的持有人是否願意以那個價格承受,如果不願意才能賣給其他人,而不是2/3持有人想幹嘛就幹嘛,不然我買房子我都買2/3的權利就好啦^^

這位建商還需要透過仲介取得土地,有可能原本只是地主自建的新手建商吧,不然一般建商對持分地的概念就是"等",等你分產,等你缺錢,反正我不急這樣^^
富有族 wrote:
房仲說願意出售的共有...(恕刪)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看完法條感覺是4樓的說法比較合理。
34-1不就是之前在講都更的,
j6g4rmg4 wrote:
這是牽涉到 土地法第...(恕刪)
富有族 wrote:
可以不透過法院直接賣地嗎?...(恕刪)


要先通知對方優先購買,對方不理會就去法院辦理提存,至於對方要不要去領就不用管了。
若對方覺得權益受損則可提損害賠償之訴,但必須舉證,若確實有損失而其他共有人或買受人願意補償,土地一樣要賣掉。
總歸一句,共有土地的價格在合理範圍內,擁有2/3持分的所有權人要賣,其他人就是一定要賣掉,但買受人財力也要很雄厚,因為這種地銀行很難放貸款。



ray 1219 wrote:
樓主不是說好的案件自...(恕刪)


我是依照多數人的決定,這塊地又不是我一個人的...
房仲也沒有傻到一次告30幾個地主放鴿子違約吧?

陳小春2525 wrote:
快過年了,替房仲分...(恕刪)

1500坪.共有人32位.又在鄉下........

這種通常淪到持有繼承人.面積都剩沒多少.....能夠賣出理想價格就很偷笑了!!!...不然也不知道能幹嘛!!...

我朋友家族.在三峽一分的建地.剛開始五人繼承.每個人都想說會變成千萬富翁..但吵了10幾年也賣不成,,現在變成9人持份!!!...
有人想賣!有人不想賣..分割就賣不出高價啦!地又不大!!...還在吵!! 都快打起來了....

不動產!!生前如果不處理好.. 是福是禍還不一定
人有三種贏家模式無法複製: 別人的出生。 別人老爸有錢。 別人有遺產繼承! 別把老輸當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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