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
家裡因為家境差 房貸繳不出
房屋被銀行向法院申請查封法拍
於去年102年被拍賣出去
今年幫媽媽報稅時,所得清單有一筆財交
是這棟被法拍的房子 上面寫4萬多
這是什麼呢??
聽說被法拍的房屋,也要課稅
該筆財交是國稅局已經算好要併入所得申報的錢嘛?
因當初購買房屋的原始契約都不見了
只知道我們是貸100多萬買房 結果被用80幾萬法拍出去.....
重點我們家都快過不下去了 拍賣的80幾萬都被法院執行費、政府的稅和銀行分走
我們根本沒拿到任何錢...
因為沒資料去舉證什麼
去報稅,我還是有寫這筆財交4萬多進去
加所得,然後列舉扶養,算一算還是負數的
這樣我算有申報對嘛?
事後還會因為這個被法拍的房子,國稅局再跟我媽課很多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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