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的公公.前幾天收到存證信函
我姐的公公有塊土地.是和兄弟.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我也分不清楚
10年前租人開工廠.租金3兄弟平分
3年前2弟.3弟偷偷的賣掉持分的土地
竟是賣給開工廠的老闆
前幾天收到存證信函.就是該老闆寄的
內容說.問我姐的公公要不要買下他那2份持分.10天內回應.要不然就當放棄優先買賣權
又說他可以反過了買我姐的公公的持分
連土地價格也寫上去了
一坪6萬.共4000萬
不知如何是好.對方也引用土地法34條
我姐的公公是不想賣地
(至於為何會有此條款的成立就先不提)
因為在第一項就已經建立了沒有公平基礎的前提下了
人數過半 持分過半
的確
依照土地法34條
你姐姐的公公的兄弟是可以將那塊地賣掉的
只是共有人會有優先購買權
而他們也有告知的義務
如果你公公覺得 算了 不想要兄弟鬩牆
賣掉 還可以拿回賣掉價金的持分額
(假如賣掉3000萬,你姐的公公可以拿到1000萬)
但如果你公公覺得 堅持不想賣
那還有一個制衡的方法
其實也不是制衡 是一種賤招對付賤招的方法
那就是
請你姐姐的公公 拿去抵押擔保
沒錯
你姐的公公可以抵押擔保那塊土地
就看那個老闆 敢不敢承擔擔保品的風險買下這塊
這招是絕對行得通
而原理也不加贅述
因為這土地法第34條 在現今的社會真的不合時宜了
當時是因為歷史的因素 這條條款還尚有其使用價值與意義
所以 我也無法說這是個合情理的方法
但在現在的民法下以及土地法不乾不淨不清不楚的低品質法律下
能夠出的下下策
但也是很保命的策略了
如果你姐姐的公公 非常堅持不能賣的話
2.對方寄給你們存證信函則是準用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即優先承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意見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白話的就是說:
1.對方已將該土地跟他人簽定好買賣契約了,所以他依法問妳要不要依同樣的條件買那塊地,若妳要買就在十日內一樣以存證信函回他,若超過10天你們沒回應,就表示你們不買了,他就可以依他跟對方談的條件賣給對方,所以照理說,存證信函內他會有說明他跟對方訂的買賣價金是多少金額。
2.若你們真的想把這些土地都留在名下,那就要考慮是不是依對方出售的條件跟對方買下這塊地,不然的話等對方日後收集到一定比例的持分,他還是可以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款及第3款把你們的土地賣掉的。
術業有專攻,遇到有時效的不動產問題還是儘快找專業人士(地政士)洽詢為妥。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