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下是我的名字,老公是外籍人士,他想把房子的一半也有他的名字,於是今早打電話去問稅捐處,可以用夫妻贈與的方式一半給老公,等於是他和我都各有一張權狀,但契稅竟然要繳到一筆很高的費用!不死心有打電話問免費的律師有關配偶繼承人的問題,在台灣有特有份,即使你立了遺囑還是會有雙方家人繼承的問題,因為在加拿大根據老公說法是只要你立了遺囑,誰都沒有權利跟你爭財產,當然,除非家人拋棄繼承,除了繳很高的契稅外還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讓老公也分一半,稅繳少一點的呢?先謝謝大家了!!
super vera wrote:目前房下是我的名字,...(恕刪) 夫妻不動產調整土地增值稅可以暫時不課徵,但房屋契稅跑不掉。另外,只要夫妻有小孩就不必顧慮父母、兄弟等來繼承,若一直是頂客族那真的會有這個問題。
老公或老婆要是有小三,很不幸的又超疼愛小三跟小三生的孩子,萬一遺囑是上百萬上千萬遺產全給小三跟小三的孩子,那麼,分遺產時,元配跟元配的孩子會感激我們國家法律幫配偶這一邊留下了最基本的遺產分配額。其實夫妻有生小孩,遺產也幾乎都給還活著的配偶跟兒女沒小孩時,才會輪到死者個人的父母或手足有繼承權。
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如沒有小孩民法有規定,可以拿到1/2的遺產。想拿更多去登記夫妻公同共有第 1031 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第 1031-1 條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要滿足你的需求,基本上只有一種狀況,就是你有一個子女,然後活著。接著你必須死掉,在此同時,你的這個子女還活著,然後你丈夫也還活著。這樣你丈夫就能分到一半的房地產,而且不用繳稅。另外一半則分給你的子女。除此之外,契稅只有繼承才能免除,不管是夫妻贈與、買賣還是其他要過戶登記產生公契的狀況,通通要繳房屋公告價值6%的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