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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託仲介也能私下成交

房仲沒買方作證又沒請律師想告贏屋主,難!
不過還有二審,看起來房仲是放棄第一審,不知是否尚有證據未提出!
關鍵點在於專業的房仲為什麼會連買方一起告呢?又拿出對自己不利的錄音。
不會打官司找律師就好了。

這種官司房仲會講到輸感覺還是很不可思議,二審見真章。


【文/住展雜誌】委託房仲人員賣房子,如果委託契約中約定「委託人(即賣屋者) 與受託人(房仲)尋得之買方私下成交者,委託人應支付銷售總價百分之四計算之服務報酬」,這樣的約定,法律效果為何?約定所指的「私下成交」的真意又是什麼?

陳姓屋主在二年前委託鼎峻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代為售屋,房仲帶鄭姓夫婦及其母親看過房子,鄭有意購買,但雙方因價格談不攏而無法成交。不久,鄭私下找陳姓屋主自行簽署買賣契約,買下這棟房子。

賣屋託仲介也能私下成交如果是簽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則在委託期間內,屋主不得自行出售。

買方直接找屋主簽約

鼎峻不動產仲介公司認為,鄭與陳姓屋主簽約期間尚在房仲的銷售期間,鄭是為省下仲介服務報酬費,私下找陳姓屋主洽談成交,鄭與陳二人已違反委託銷售契約「禁止私下成交」的約定,因而請求二人應依約給付服務報酬費。

鄭與陳二人則抗辯,鄭男雖為房仲公司一度所尋得之買方,但因鄭與房仲對於買賣價金之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未獲成交,房仲公司並未仲介二人成立買賣契約,當然無權向二人請求服務報酬。

目前國內仲介業所使用之委託契約書有兩種,「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及「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如為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則在委託期間內,屋主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委託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同樣的仲介行為(即禁止私下成交)。而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並沒有這種規定。

一般契約未禁止私下成交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姓屋主與鼎峻不動產仲介簽的委託銷售契約是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並不是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依內政部訂定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簽約注意事項規定,在委託期間內,屋主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委託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同樣的仲介行為。

房仲雖然帶鄭看屋,但房仲堅持以九百萬元售屋,不願再降,雙方議價不成,無法成交,房仲公司已放棄為鄭從事居間房屋買賣服務,鄭是後來另經人牽線與陳姓屋主聯繫,陳自願降低售價以八百五十萬元而成交。

法院指出,陳姓屋主與房仲約定「如有委託人與受託人尋得之買方私下成交之情形,委託人仍應支付服務報酬」,目的在規範委託人不得故意私下成交以逃避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但所謂的「私下成交」有個前提,必須房仲已經完成居間之行為,此時,如委託人私下與買方簽約,才有應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之義務,倘居間人並未完成售屋的媒介,仍無依該約定請求給付報酬之權利,判決鼎峻不動產仲介敗訴。
2014-10-12 12:2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屋託仲介 成交

陳小春2525 wrote:
房仲沒買方作證又沒請...(恕刪)


一般約才是正解
這版晃久勒,發現被宰的好像專任約居多
不過這房仲是缺很大嗎?一般約還想告人拿傭酬?
還好有回報檢舉功能,拯救茺哥玻璃心
flynight wrote:
一般約才是正解這版晃...(恕刪)


私下成交的條款不管專任約或者一般約都是一樣,只是房仲應該只告屋主而已,怎會連買方一起告?
基本上法官最挺買方了,只要買方偏向那邊,那邊就是勝訴。
而看買方家人的證詞,其實對屋主很危險,房仲如果沒告買方,有買方證詞的加持,勝訴機率很大。
房仲要告倒屋主的關鍵點就是要有買方出庭作證加持。

不知為什麼最近這種房仲告錯人的奇怪官司很多,是沒準備好就急著提告嗎?
這個新聞沒有寫得很詳細,

個人猜想 這個官司的關鍵點應該是在

當初買方並沒有簽下要約書或是斡旋, 而是透過仲介口頭出價,

現在仲介都會鼓吹要出價的買方要簽要約書, 裡面就會有註明不能和屋主私下簽約,

所以仲介才敗訴.


其實買方/賣方當初也經驗不夠, 要私下交易, 這種情況要避免官司,

最簡單就是花幾萬元或是包各紅包, 主動直接去找小仲介公司合作,
( 現在不景氣, 小仲介公司都很願意賺外快)

把帶看/議價/簽約程序和紙本都走完, 和仲介切割乾淨就完全沒有爭議了.


redial wrote:
這個新聞沒有寫得很詳...(恕刪)


但屋主已經有簽委託了,不管一般約或者專任約,基本上跟買方私下成交一定會出問題。
買方的家人也有仲介帶看過。
陳小春2525 wrote:
不過還有二審,看起來房仲是放棄第一審,不知是否尚有證據未提出!


現行民事訴訟制度採取續審制,第二審要提出新證據,有相當限制,並非可以任意提出。
第447條(第一審之續行)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個人就片面訊息覺得"房仲堅持以九百萬元售屋","房仲公司已放棄為鄭從事居間房屋買賣服務"是敗訴關鍵點。
很多房仲對居間的定義,並不是搞得很清楚。
居間、委任、代理,這三種法律行為,定義均不同。
1589 wrote:
現行民事訴訟制度採取...(恕刪)


447有規定跟沒規定差不了多少,通常法條但書越多的就越沒拘束力。
現在房仲告的是私下成交,跟房仲有沒有完成居間有什麼關係?
有那個私下成交是房仲已完成居間任務?
我是感覺房仲是搞成買賣已成交才會告輸,不然怎會連買方一起告?
可是專業的房仲會告錯還是很怪,又不是第一次打官司。
房仲完成居間只有兩種情況,買方願意買房或掌握出庭證詞。
那些什麼法律關係的無所謂,誰有辦法掌握買方的證詞,誰就勝訴,房仲應該知道這個才對啊,可最近怎麼常出現告錯人的新聞?
陳小春2525 wrote:
但屋主已經有簽委託了,不管一般約或者專任約,基本上跟買方私下成交一定會出問題。
買方的家人也有仲介帶看過。


這觀念是不對的, 也是一般仲介都會灌輸給買賣雙方的觀念,

除非買方真的有簽要約書, 要約書上白紙黑字寫明你不能私下和屋主交易,

那才真的不行真的私下和屋主接洽!!

說真的, 自由市場, 仲介就只是賣服務, 又不是手上有房子或產品,

如果合約沒限制, 哪裡能限制買賣方要另外做什麼.
( 這也是很多有經驗的老人家, 通常出價都只會口頭出價, 哪會跟你正正式式簽要約綁死自己 )

而且買賣方私下接觸成交的情況其實不少見,

大多都是因為真的離成交就是差那仲介公司堅持要抽的那幾十萬!

才導致買方積極想版法的要跳過仲介去成交.

而如果想私下成交又要避開法律紛擾的方法, 小弟提的只是其中一種最安全但要花小錢的方式,

我知道還有其他方法, 但小弟不是專家, 留給有經驗的大大分享經驗!



redial wrote:
這觀念是不對的, 也...(恕刪)


我說的是屋主跟房仲的合約,不是買方。
買賣雙方要規避服務費的方法當然有,而且不須私下成交,但上法院一定是無法避免,房仲不可能不提告。
不然只能等合約失效了。
其實買賣雙方還滿爛的,如果不想付仲介費,何必找仲介委託售屋,想要利用房仲尋得買方,不是應該負擔服務報酬嗎?不然房仲業務不用賺錢,是出來交朋友的嗎?
買方也挺爛的,讓房仲辛苦帶你看屋,幫你斡旋,而買賣雙方算一算服務費一來一往,乾脆私下成交,一腳把房仲踢開,若不想付服務費,就自己想辦法跟屋主直接看屋,不要透過房仲,要付服務費不是一開始就知道的事嗎?
說來也奇怪,那麼在意服務費,去餐廳吃飯為何不在意付那10%的服務費?還是也會跟餐廳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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