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達人,
我奶奶的房子在民國77年被爺爺以【夫妻聯合財產登記】過戶到爺爺名下,
民國81年爺爺再過戶到爸爸名下,去問過地政是以買賣的方式做移轉
民國88年奶奶過世
民國96年爸爸過世,房子變母親繼承
民國97年爺爺過世
民國103年姑姑要爭奶奶生前這個房子,且還要走上法院,說要繼承,請問姑姑爭得贏嗎?姑姑的意思是爺爺一定用奧步將奶奶的房子騙過去,害她沒分到這筆遺產。
有問過免費諮詢律師,他叫我們去查爺爺轉給家父是買賣還是贈與?我們問出來是買賣的方式移轉,請問達人,買賣跟贈與差別在哪?
感恩~~`
必須
舉證爺爺給爸爸的契約無效(不論買賣或贈與)
再舉證奶奶給爺爺的契約無效
才能回歸到奶奶名下
達到她們可以取得奶奶房子繼承權的目的
不過
這三人皆已作古
拿這來呼隴你們,嚇唬人的啦
看你們是否上鉤就賺到了
真有證據她們早告了
這是個人吃人的社會
別被嚇傻了乖乖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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