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有一間房今年12月滿兩年想要出售。前一陣子我朋友(仲介),說他已經找到買家並且已經付了斡旋,要我先簽房屋買賣同意書。他的方法是這樣的:買家簽本票當作訂金,賣家押房契,都先擺在仲介那邊由他保管,直到12月奢侈稅課徵時限過後在簽正式的買賣契約以及啟動履保機制。
假設房仲那邊很可靠不會跑(我認識多年的朋友),買家也是我這位仲介朋友的熟客,彼此互信基礎很好。請問這樣做,可能會有什麼問題?國稅局可能過一段時間後來找我麻煩要我補繳奢侈稅嗎?
"教唆或幫助犯者,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該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是繳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就沒事的意思嗎?
這樣很少耶

Starpig wrote:
在下有一間房今年12月滿兩年想要出售。前一陣子我朋友(仲介),說他已經找到買家並且已經付了斡旋,要我先簽房屋買賣同意書。他的方法是這樣的:買家簽本票當作訂金,賣家押房契,都先擺在仲介那邊由他保管,直到12月奢侈稅課徵時限過後在簽正式的買賣契約以及啟動履保機制。
假設房仲那邊很可靠不會跑(我認識多年的朋友),買家也是我這位仲介朋友的熟客,彼此互信基礎很好。請問這樣做,可能會有什麼問題?國稅局可能過一段時間後來找我麻煩要我補繳奢侈稅嗎?
買家簽本票當作"訂金",訂金算是已經在進行買賣行為
定金 為雙方已達成合義的意思表示
如果三個月內他要反悔, 而您卻要沒收他的訂金...OK...你就是犯到奢侈税
如果三個月內他要隨時反悔,您卻不沒收他的斡旋金....OK 未達成合意
解套方式
付斡旋金未達底,但是要給買方可以隨時反悔抽回 且不負擔違約金
這樣算是斡旋期間!
風險:買方會隨時反悔
風險:買賣同意書不能簽,簽了您就有被課奢侈稅的爭議
解說:奢侈税並沒有解套節稅空間,政府在做的叫做養 /套/殺
除了 第五條第一項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在程序過程中若有出錯~國稅局的函就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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