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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預售屋之天然瓦斯外管費用

小弟於今年4月中購買了一間預售透天,合約中並未提到任何水,電,瓦斯之管線費用,
最近要交屋了,建商向我要一筆20萬的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地政規費,代書代辦及設定費等,
另外還有一筆水,電,瓦斯管線費用,以上所有費用多退少補........
依照內政部令第13點驗收規定(103年8月5日發文):水跟電買方是不需支付內外管線費的,但瓦斯的外管就有爭議了,該公告提到"宜由買賣雙方本契約自由原則議定之",這還是要買賣雙方去協議...........
身為買方,當然要極力爭取由建商支付瓦斯外管費,畢竟這是一筆不小費用呀
不知道有沒有大大,最近有與建商交涉的經驗可以分享
謝謝
2014-09-05 15:14 發佈
附上內政部公告網址
內政部公告
目前和建商討論中..................
好像是要2014/05/02 以後的契約均不受約定,一律不能向買方收取
而2014/05/02以前的契約,如果有約定要由買方付,依約付定! 反之若無約定,可以不需付外管費用!
應該是瓦斯掛表費吧...5年前家裡買屋 這一筆5萬 早期2萬.其他的費用實報實銷有單據

香吉士豬 wrote:
好像是要2014/0...(恕刪)

你的日期應該是指內管線,和外管無關

樓上附的連結中,有內政部函文,截取如下:
至銜接公用事業外線管(房地出售範圍外)之瓦斯管線費,因非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規定範疇,宜由買賣雙方本契約自由原則議定之。

通常建商會在合約上寫,外管線需由買方付擔
所以...可能還是要自己付吧

還請開板樓主將來能把結果告知,以作參考,感謝~
那是簽買賣契約的時間點問題 依你所說是在4月簽約因此就以簽約內容為主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638號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驗收)規定有關「接通自來水、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用,補充規定如下:
一、賣方(不動產開發業)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賣方不得向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三六00二二五一號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項費用。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示不予配設天然瓦斯配管外,賣方均應於房地出售範圍內,達成瓦斯配管(內線管設施)之可接通狀態,不得向買方另收內線瓦斯管線費。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三六0三一五五三號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內線管費用。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至銜接公用事業外線管(房地出售範圍外)之瓦斯管線費,因非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規定範疇,宜由買賣雙方本契約自由原則議定之。
部  長 陳威仁

kuenlii wrote:
那是簽買賣契約的時間...(恕刪)

樓主的問題在"天然瓦斯"的"外管線"

至於你提到的日期
水和電的部份,103/5/2以後,全部由建商出
以前,則是看合約怎麼寫

而瓦斯的"內管線",在103/2/27以後,全部由建商出
以前,則是看合約怎麼寫

重點來了,最後一段,如你所貼的內政部文中寫著:
至銜接公用事業外線管(房地出售範圍外)之瓦斯管線費,
因非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規定範疇,
宜由買賣雙方本契約自由原則議定之。

所以,"天然瓦斯"的"外管線",和日期沒任何關係
是由合約怎麼寫來決定的
而一般來說,建商都會在合約中寫著由買方出錢

你貼的文寫得很清楚,樓主的問題也很清楚
但你的回答卻是雞同鴨講

shadowjon wrote:
你的日期應該是指內管...(恕刪)


結果回報:
水電外管,果然建商礙於內政部公告,不敢收取費用......
但是瓦斯外管因公告沒說明,所以建商一步都不退讓........
所以就只能讓建商收了近5萬元瓦斯外管費.......
以上供各位參考
就說你不用天然瓦斯了,管線也不讓經過你家土地請拆走.

lance2000 wrote:
結果回報:

水電外...(恕刪)


瓦斯外管線的費用有無收取標準?
感覺是不是應該實報實銷,由全體住戶平均分攤?
所以應依瓦斯公司的帳單或收具來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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