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買屋當天下訂金
合約應該有五天審閱期
這幾天要退訂,代銷不給退
說要承辦業務在場和經理在場才能處理退訂的事
可是明天就是審閱期的最後一天
請教各位大大如何處理?
另外如果是代銷說頭期款30萬
剩下的500萬他說能處理貸下來
是否能有讓他退訂的方法?
房貸500萬,繳不起來,所以想退訂
求解,感恩。
我於8/15日下午,參觀一新成屋建案後,與代銷人員議價,談妥後簽下"房地訂購證明單",並刷卡8萬塊錢做為訂金,
由代銷人員提供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樣本帶回供審閱,共計兩本.
8/17日,在與家人討論後,以該地段處地震帶,深覺不妥,決定退訂.
請問訂金是否可以要求代銷公司全數退還?
此"房地訂購證明單內容"部份條文如下:
1.本件房屋經買賣雙方同義,已成立初步買賣行為,以後如發生買方違約不買,願將已付款項全數無條件放棄,做為賠償對方損失.
此條文是否有效?
現今未做對保,簽約等後續動作.
感謝您的回覆.
您好: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以下之規範,就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顯失公平或契約之有效無效內容等作規範。而您所述情形,於審閱期間內覺得不妥,所以尚未簽立契約。
二、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因此,若依一般收受訂金之效力觀之,契約已推定成立;若違約的情形,可能因為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違約的當事人不得請求返還定金。但是,在消費者保護法之定型化契約屬特別規定,因此可以排除上述之規範優先適用;否則,審閱期間就淪為空談。換言之,原則上尚無簽立契約情形,雖然企業經營者以訂金不予返還有記載於文書等為主張,但就此部份若與定型化契約的規範相違背,則當有疑義。因此,若代銷公司拒不退還之情形,建議可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消保官提出申訴,以保障權利。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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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處理二到三周
要求我簽放棄書,同意放棄購買的房屋
並在訂金的收據上面押日期簽名,然後叫我拍照留底放棄書和收據
因為我也害怕又是拖延戰術,所以寄出存證信函,表明對方以確認願意退還訂金
請問這樣是否真的是標準流程???
資料取自: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http://pip.moi.gov.tw/NET/G-Law/G3.aspx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 102 年 5 月 1 日實
施
內政部於 101 年 10 月 29 日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成屋買賣契約的準據。為讓業者有所遵循,
便利其調整因應,給予 6 個月的準備期,訂於 102 年 5 月 1 日實施。「成屋買
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重點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應讓買方攜回審閱契約條款的期間至少 5 日(契約審閱期)。
(二)各期付款的款項可分為簽約款、備證款、完稅款、交屋款(付款約定)。
(三)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之處理方式(貸款處理)。
(四)買賣標的應繳納稅費負擔之約定(稅費負擔之約定)。
(五)賣方應擔保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無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賣方之瑕
疵擔保責任)。
(六)買賣雙方逾期交屋或付款之違約賠償責任,其解除契約者,違約金不得超
過房地總價 15%(違約之處罰)。
另以附件方式訂定「建物現況確認書」、「承受原貸款確認書」、「以第三
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按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由買賣雙
方於簽約時一併確認建物現況、承受貸款、登記名義人及核課土地增值稅等事
項,以避免日後發生成屋買賣糾紛。
二、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
(二)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三)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四)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
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 205 條所訂 20%年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七)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等。
內政部將加強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業者使用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 2
約,如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查,命其
改善;逾期不改善時,得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罰。
你第一件要做的事是先寄存證信函,確保你是在期限內想更改契約或解約...
然後再去研究上列的條文是否適用你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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