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土地問題..

目前有個法律問題,就是快三十年前,我阿公有一塊地去跟別人換一塊地,但那時候就是口頭上交換沒有事實過戶到阿公名字,所以目前繳稅單子還是之前地主的名字,可是我們繳稅也繳了快三十年了!地主從沒現身過來要這塊地,我想也過世了!但是他們後代也曾沒出現過來要這塊地!也無從找起他們後代在哪?還是要找誰來談過戶問題!!目前這塊地我想要自己蓋房子,就怕蓋下去!地主後代依依出現來要地!那我們該怎麼辦?我媽都有留住這些稅單!到時這些稅單能證明這塊地是我們的嗎?還是有其他方法能解決這問題嗎?
2014-05-29 14:3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土地問題

yoyo90183 wrote:
目前有個法律問題,就...(恕刪)


這種專業性的問題你還是先去咨詢代書會比較好
稅單這部份雖然是你們在繳 但畢竟是沒有做過戶的動作
地政機關那些還是會以謄本資料為主
這種事情最好是趕緊先動作 不然等到對方找上門會更難處理
實際的法令跟操作相信代書會更清楚瞭解
有時候打電話咨詢不用錢 真的有要動作再去找他就好
先申請謄本 謄本上有所有權人資料 再去拜訪 是否可以辦理過戶(買賣)
如果不願 就申請民事訴訟囉
yoyo90183 wrote:
目前有個法律問題,就...(恕刪)
可是照理說那個地主假如有後代,是不是會自動會繼承下來,稅單會變成他後代的名字??
問題是沒有,這樣推斷是不是他沒有後代?
但還是感謝你們回復~~萬分感謝!!
這方面我其實也研究很久了!因為我們家也有這種問題,以前的人真得很喜歡用口頭方式來談事情,真得很傷討腦筋,常常怕傷害和氣,但我必須告訴你,這樣久遠的事情,真的有理也講不清了,就算有房屋稅單也無法證明這房子是你們的,但你們已經居住在這塊土地已經超過三十年了,可以主張時效性取得和平佔有地上權,但這也只是保障你們有權利住在這塊土地上,而無權轉賣。

但如果申請時效性取得地上權,要有一點心理準備就是,前地主會主張土地是他的,請你拆屋還地,前屋主若是不幸去世了,晚輩也無繼承,那這時候政府可能就會通知繼承者,你必須要有最壞的心裡打算就是,必須拆屋還地。

問過好幾個代書,幾乎每個代書都說,還是乖乖的住下來,不要想要把房子改為自己的名子,若是幸運讓你改成你的名子,光土地增值稅就壓得你喘不過氣。

這是小妹自己個人淺見,不好意思!
有錯誤的地方請告知!

取得時效
依民法第769、770條之規定,可知要主張不動產的取得時效在法律上必需具備以下數個要件:
(一)持續的占有狀態
所謂的「佔有」,是指對於不動產有事實上的管領力而言,例如長期居住。但此種占有,必須具備以下三種特性:
1.和平性:以暴力、脅迫手段占有他人的不動產,不能主張取得時效。
2.公然性:必須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發覺的方法占有。
3.自主性:占有人必須以「所有的意思」,也就是把自己當成所有權人一般去占有不動產。因此,承租人或借用人即使長期使用不動產,也不能主張取得時效。
(二)期間:分為「10年」及「20年」兩種,前者必須是「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也就是在開始占有時不知道自己是無權占有,而且「不知情」是無過失的。
(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由於土地法第43條規定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如果容許時效取得已登記的不動產,將造成登記名義人與實際所有權人不相符的情況,因此時效取得限於未登記的不動產,例如未登記的違章建築。
三、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只限於「請求權」,也就是「請求他人做一定行為或請求他人不可做一定行為的權利」,例如請求他人返還借款、禁止他人做相同的營業。至於「支配權」(例如使用自己所有之物)、「形成權」(例如解除買賣契約)、「抗辯權」等都不適用。
一般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但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例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等,只有5年;旅館、飲食店的消費價金,醫師、律師、會計師等的報酬,商人販賣商品的價金,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等等,都只有2年。其他還有許多特別規定分散於民法或其他特別法,限於篇幅不一一列舉。
時效完成(期滿)的效力是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其義務,但如果是自願給付,債務人事後不能再以消滅時效為由請求返還。
^^維笑喔
那佔有30年後就可申請為你的地嗎?

*微笑* wrote:
這方面我其實也研究很...(恕刪)
忍忍忍
時效取得地上權 必要條件是土地上要有坐落房屋(不管違法或合法)
沒建築物 不管和不和平佔有幾年 也無法取得"地上權"
louissvs wrote:
那佔有30年後就可申...(恕刪)
當然不行了阿!時效性取得意思指的是只有"地上權" 而非土地!!!!

而且地上權保障也只是居住在這塊地的保障,無法買賣

^^維笑喔
【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7178號函
【要旨】:關於未登記土地之占有人因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地政機關辦理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內容】:
按「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分為土地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另有關未登記土地之占有人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其申請程序及計徵規費事宜,前經本部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台(九0)內地字第8918054號函釋有案,是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未登記土地,依上開土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登記為所有人時,地政機關經受理審查無誤後,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時效取得"所有權" 上面前提是要為"未登記土地"
問題你怎知道這是未登記土地勒 通常是很偏遠的地方或無法觸及的地方
louissvs wrote:
那佔有30年後就可申...(恕刪)
故實務上認為無論他人土地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並不以未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一三一七號判例)。

  但取得時效完成後,僅是取得登記請求權,須經登記始能取得地上權人之地位〈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

因此,在占有人主張依時效取得地上權前,土地所有人仍得主張該占有人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被占有之土地〈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參照〉。

^^維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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