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請問網路申報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自行列舉必要費用及成本)
收入總額 = (賣價 - 買價) ?
另外還需要輸入一個"必要費用及成本", 然後系統會自動算出"所得總額" = 收入總額 - 必要費用及成本
可是報紙或網路的公式都是下面這樣
財產交易所得=(賣價 - 買價 - 必要費用及成本) x (房屋現值/(房屋現值 + 土地現值))
怎麼兩者好像套不起來? 要如何填"收入總額"及"必要費用及成本"?

另外, 因為是小屋換大屋(重購自用住宅), 不管怎麼填好像稅額沒增加
上面提到的"收入總額"及"必要費用及成本"是否隨便填就可以了? 到時候會不會被罰錢?
2014-05-12 22:37 發佈
都沒人換屋?
Help
aniuhey wrote:
請問網路申報綜所稅財...(恕刪)

aniuhey wrote:
都沒人換屋?Help...(恕刪)


財產之交易所得稅扣抵:

5月報稅的季節到來!針對不動產的交易行為,換屋族透過「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購屋族運用「借款利息扣除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爭取節稅的方式與空間,納稅義務人除須了解稅法相關規定外,也必須著手準備相關的證明文件,才能於所得稅申報上爭取最有利的節稅空間。

針對換屋族群部分,去年曾經以小換大、以舊換新的換屋族,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有機會可以依法申請自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也就是所謂的「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也就是,當民眾有購屋及售屋行為時,若購買的房屋價值大於出售房屋,可依法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一項,由於涉及買、賣不同角度的交易程序,每每遇到報稅的時候,也是民眾最感到吃力的申報項目。其實只要把握四大重點原則,便可正確檢視自己是否符合申報條件。
四大重點原則在於,不論買進或賣出的兩間房屋皆須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購屋的價格必須高於出售的價格、兩間房屋產權登記的時間必須在二年以內、以及兩間房屋登記名義人為本人或配偶均可適用,不限於同一人。



重購自用住宅之扣抵或退還: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的房屋(指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營業情事發生的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日期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其價格超出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自其應納綜所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且亦適用於先購後售者及以本人名義出售,再以配偶的名義購買者。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1.對二次購屋或換屋時,新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款部分,就可以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於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自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因原屋出售所多繳的稅款。
2.但要符合下列條件:
(1)出售的房屋和新購的房屋都是自用住宅。
(2)新購房屋的價格,必須高於所售房屋的價格。
(3)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均可適用。但新舊房屋辦理過戶的時間,差距不可超過二年,以產權登記的日期為準。
(4)出售自用住宅的年度,如已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這筆財產交易所得,不得申請和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相扣抵。
(5)設籍:該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且於該地址設有戶籍(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
(6)面積:都市土地以三公畝(九○、七五坪),非都市土地以七公畝(二一一、七五坪)為限。
(7)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8)納稅義務人以本人名義出售,再以配偶名義重購;或以配偶名義出售,再以本人名義重購,因為夫妻互為綜合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所以,均可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優惠。
3.計算公式如下:
(1)出售年度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2)出售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3)(1)減(2)=重購自用任宅可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4. 申報「重購自用住宅抵扣所得稅」所需證明文件
(1)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契稅單或建物公契(可以用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之契約文件影本代替),用以證明重購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
(2)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的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及出售房屋登記時間相距在兩年內。
(3)出售自用住宅當年度的結算申報書,此部份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影印本證明
(4)如契稅單及公契皆已遺失,得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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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8000萬其他區5000萬以上才一定用實價計算所得,一般可用賣屋時核定契稅的價格依公告的比例計算所得,網路報稅直接下拉選單可自動出現各地區的所得比例,重購退稅可以點選該項後一樣填入新購房屋時核定的契價即可
聽說只要是4,5年前買入或國稅局查得到買價的
事後都會被要求按實價補稅
只是不知道適用重購自用住宅的case,國稅局還會不會要求實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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