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該如何請房客(非簽約的人)搬走

小弟想請教一個家裡最近遇到的事情,

房客不搬的情況,網路上看了很多之前的例子與解決方法,

但我們遇到的情況稍有不同,所以想先來聽聽大家的建議。

我父母在台南市有一間透天厝,十年前就出租給一家人(父、女、子三人),

頭約七年間都沒有問題,也都很順利,

但不幸的是兩三年前這家人的父親過逝了,

當時女兒已在上班,但好像也是類似服務生之類的工作,收入不高,

而兒子則是還在當兵,所以女兒來電希望我們能把房租從13k降為8k

因為考量這影響太大,但又同情他們的遭遇,最後決定當月不收房租,

之後降為11k,於是這樣繼續租到現在。

可是從今年初開始,房租開始遲繳,原來的女兒已嫁出去了,房子只剩

兒子在住,兒子原本有自已經營從父親那邊接手的印刷業務,但最近不

知是不努力還是不景氣,已經入不敷出,所以連帶房租也繳不起了,

上個月我父母曾找那個兒子談過,建議他跟他小女兒兩個人不如去租便宜

小一點的套房,壓力也不會這麼大(我們的房子是四樓透天)。

當時他是口頭同意了,只是沒想到現在的情況是不繳租也找不到人了。

找不到人的原因是電話不接,而我們現在搬到北部,轉程回去一趟時,

大門是沒關,但叫人都沒人理,我們最多也只敢在一樓喊,不敢上樓怕算侵入。

其實根據鄰居的說法是偶爾都還有看到兒子,但我們回去找時就是不出面,

我們也沒辦法守在樓下等他。

至於女兒的部分目前是會接電話,但是他很明白的說他已經嫁出去了,他弟的事

他也無能為力,請我們還是去找他弟。

由於這房租是我父母養老的收入,所以少了這筆錢也很麻煩,但我爸是想租他們這

麼久了,也不需要到最後弄的很難看,心裡有打算再讓他們拖一兩個月也就認了

當然這只是我們心裡想,不會告訴他們。然而現在有沒有什麼我們可以做的步驟?


我說情況有些不同的是(我用條列式說明)
1、最新的租約是約兩年前簽的,三年一簽,且有去法院公證
2、簽約的人是女兒
3、住的人是兒子(加一個兒子生的小女兒)
4、女兒已嫁人搬走,不知地址,但會接電話,兒子則完全不接電話

Q1:我們如果想照網路上建議的方法先寫存證信的話,那要寫給誰?
Q2:女兒的話沒有地址,不知道要寄到哪去,寫給兒子的話有用嗎?
Q3:我們在簽約時就去法院公證過了,這樣到時還要打官司嗎?
Q4:何謂強制執行?他們如果真不搬,就算警察去能怎麼辦?
房子裡已經一堆東西(家具、生產機具)警察不可能幫我們搬出來吧!
Q5:還有沒有我們現在就可以先準備的事情(即便我們願意讓他再拖一兩個月)
以上還有勞有經驗的網友們建議一下,謝謝
2014-05-09 21:4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房客
建議你,到派出所報案,說:你的簽約房客避不見面,目前住房者也沒交房租,請警察協調解決你的問題。也可以問警察怎麼處理比較好。你的對象一定是他姐姐,你是把房子租給他姐姐的,你可以請警察來,帶著房子產權資料和租約,一起入屋內查看。對警察的態度要哀兵,絕對不要理直氣壯,事情會得到幫助多一點。
把房子交給當地仲介賣了並且請仲介幫忙擬存證趕走
光來回旅程的交通費租金都不夠付
走法律很麻煩浪費時間
賣掉房子的錢懂理財的話獲利率隨便都比月租多
而且不必擔心收不到錢,免勞心費力

四層樓的透天租一萬三??
我這兒14坪多的套房16500元(含管理費網路第四台)
而且走路兩分鐘就到了很好管理
本來想說沒簽約比較麻煩
但你說前2年有簽3年約
這就好辦了
直接報警
因為沒繳錢
然後逼他出面(或妹妹)
反正沒繳錢最後就是判搬
有判決就簡單了
只是無論如何就是要下來處理
不然就是丟給仲介
看接不接手
處理完就給他門出租賺佣金
這要小心一點處理, 免得逼急了變成"不好的宅" (樓主應該知道我指的是什麼)
先請警察, 當地的里長處理一下, 先瞭解狀況.
把責任先轉嫁給警察與社福單位(若需要的話). 再請轉介單位輔導轉到別的善心人願意出租給他們的人
這樣雙方都能解決問題, 而不是把人逼急, 怕他們會走絕路.
再來就是看要不要比照其他人的建議SOP, 寄存證信函....等.
報警沒用的... 所以不要報警了

拿你的契約並證明他欠你四個月的房租或是你能提出他做非法之使用 請求法院終止契約
終止後就可以請警察用侵入民宅請他搬離了

如果他欠的錢沒有達到四個月 說白了幾乎不能請他搬走
因為法律是比較保護租房的人

alex516854 wrote:
建議你,到派出所報案...(恕刪)


可是現在不知道簽約人(女兒)的地址,所以連存證信都不知道要寄到哪?

highk123 wrote:
報警沒用的... 所...(恕刪)

一定要到四個月嗎?當初押金是兩個月,
到這個月算剛好兩個月了,若還要考慮到水電未繳的情況,
其實已經不夠了。

mhhe wrote:
這要小心一點處理, ...(恕刪)

這情況我有想過,不過以往交涉的人都是我父母,我不太知道該兒子的性格,
這點我會提醒我父母,謝謝。
台灣的房東真得蠻可憐的 房客付不出房租還要擔心會有什麼事發生,看樣子應該學學韓國 押金就先收房產價值得一半,這樣子房客就沒啥皮條了.
公証的話不清楚,可是民間公証(視同法院公證)封面一定有身份証和地址
不然最後甲乙簽章處也有身份証和地址
基本上合約內容都會寫如有要寄送郵件都會以此為主
若有更換地址要發信告知對方
否則還是依合約所載


請問押金是兩個月嗎
若兩個月沒付會認為可用押金支付
所以上面才會有人說要四個月之後才可以處理房客的物品

可是若您有公証,不知您是否有付強制執行部分,若有封面一定有註明
只要兩個月不付就可強制執行
amoago wrote:
小弟想請教一個家裡最...(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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