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來是個很長的故事,但如果長話短說的話,基本上情節是這樣的:
雖然我住台北挺久了,但我小時候是住宜蘭鄉下。有個祖宅,我們家占 1/4
的所有權,其中建地有420坪,蓋了50坪左右的一個房子。其他 3/4 是
另外的兩房持有。
某年月日,我姑丈經商失敗,姑姑向我祖母求援,我祖母就瞞著我們大家,把
祖宅的 1/4 持分賣給另一房,總共拿了三萬元. 也就是 105 坪左右的宜蘭
市區建地,賣了 NT$30000.(地點就在宜蘭運動公園對面不遠處)
事隔多年,我奶奶也過世挺久了,我們才發現這件事,大家氣憤難平.我
姐姐一力主張訴訟,主要是因為我奶奶並不是唯一的繼承人,親戚辦過戶
時都是在我們不知情的狀況下盜刻我們的印章,程序上基本是違法的.但
我父親為了不影嚮親戚間的和氣,決定不予追究.
好吧,既然我父親不打算追究,那就算了.雖然我父親也過世了,不過我並
不想要違反他的遺願.
但,鄉下人沒太多法律常識,後來我們發現他們只辦了土地的過戶,但並沒
辦地上物(房屋)的過戶.也就是說祖宅的房子本身我們仍然有 1/4 的所有權.
前幾天,那兩房跑來和我媽說,他們打算把祖宅的地賣了,給建商去蓋房子.
我媽問我的意見如何.
我的想法是:
一.我不想賣祖宅
二.我很不喜歡這幫人,他們要賣土地、以後不住這裡,那最好.
三.我媽希望不要弄的太難看,我多少要照顧她的意願
因此,我想這麼提:
一.要求建商同意在蓋好新房子後,以其中一戶的地上權來做交換.
(對我來講,就是祖宅翻新,而非售出)
二.親戚他們要賣他們的地,我不過問,也不反對.
三.建商想動我的 1/4 祖宅,得先同意第一點條件,並簽好合約.
如果逕行拆除我的 1/4 祖宅的話我會直接提告.
我估計他大概會蓋成 24~30 戶左右吧,不過是 1/24 而已,不是嗎?
不同意的話,我們就摃著吧.
問一下大家,向建商提這樣要求的過份嗎?
我的疑慮:
如果不是建商拆我們房子,而是親戚自己動手拆的話,我媽很可能又會基於
親戚和諧原則,不會去告親戚.如果建商知道這個 "眉角",就可能會叫親戚
先把房子拆一拆,他們再來建,這樣的話我們就會很被動.
謝謝你耐心看到這一行
如果有的話 那建商沒辦法動你們 因為你們有合法的所有權
如果沒有的話 已出租來說
土地法103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另外
民法第769條之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770條之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如果你們有人持續住在裡面的話 建商應該也是不能隨意拆除你們的房子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我最近剛學習不動產相關知識>>
如過你的房子是非合法建築,是站不住腳。若共有土地及建築物才持分4分之1,也不夠立場爭,還可建議你親戚用土地法排除你後,日後再做買賣交易。
老人家沒掛,子女爭的話惹人語病,
若我,則要求土地買賣時地上物需一律排除點交,反之,則不買,退場對建商沒金錢損失,你認為建商會急嗎?
沒土地的地上物的殘餘價值的4分之1就想分一戶,也太誇張,又不是土地。
我是建設公司,看多了家族爭產及開獅子口的地主,一昧的把建商當白吃,自以為刁久一點當釘子,建商就一定會妥協,不是每個案例都能讓開獅子口的地主如願,建商不是沒經驗的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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