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lantisuk wrote:五年以上合約,後手有權不接受,五年以下,才有不破租賃的問題。 我想您指的是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但是買賣不破租賃其限制,不是單以五年來做劃分,現行法規必須是未經公證的租賃契約才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限制。又可分為:1.定有期限者: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2.未定期限者:如未定期限者,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而未定期限租賃有三種情形:(1) 自始未約定租賃期限。(2)依民法第422條之規定視為不定期現之租賃契約。(3)依民法第451條之規定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例外:因為民法第425條第2項的限制,是在民國89年5月5日施行,目前通說、實務均採不溯及適用說。因此在民國89年5月5日以前所成立之租賃契約,即無適用修正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具體解決方法,必須視個案情狀去認定,此部分建議找信任的律師諮詢。以前曾遇過一案件,就涉及日治期間的租賃契約,讓法官很頭疼,大家也搞得很累。提供參考。
除了前幾位大大說的以外,我再稍微補充一下~因每份租賃合約不盡相同,建議看清楚租賃合約內容。像我使用的租賃合約內有一項是:『雙方欲提前終止租約時,必須支付一個月租金為違約金,一方於支付解約金後,該租約即為終止。』所以,甲乙雙方都有提前解約的權利,只是要付違約金。可是,即使要提前解約,還是要給房客一些時間讓他去找房子,畢竟找房子跟搬家都很累的...另外,如果新屋主承接下來,要跟房客換約,也不可擅自變更租金、租期或合約內容,除非房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