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都只回文,沒發文,這次忍不住了
1.法律上規定地政士為實價登錄第一順序申報人,已經是對地政士不公平了.
地政士不會比不動產經紀人(仲介)或買賣雙方更清楚實際買賣價格,卻要地政士先背責任.
平權(47),地政士法(26-1),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
(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
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2.實價登錄,登錄不實對地政士罰款3~15萬,若仲介,買賣雙方有意隱瞞買賣實價,
地政士亦無權也無法得知實價,且地政士買賣收費僅在2萬元以下,卻罰3萬以上,且可連續罰,
不符合比例原則. 正常地政士絕不會"故意"虛報登錄.
地政士法(51-1)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3.罰則除地政士以外,都可限期改正才開罰,惟獨地政士不給機會,直接罰.
平權(81-2)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
此針對地政士法51-1條之修正,我認為是極公平的,任何人都不應該為打房而強姦地政士.
應在平均地權條例47條上做修正,加列並加重"買賣雙方"的申報不實.也才最有效.
這地政士法的修正是很多地政士努力,還不知道能否得到一點點小成果.
(原希望修改申報順序,及減輕罰則)
別再強姦 地政士 了!!
如果你關心這個議題,請看連結:
http://www.tpcland.org.tw/news/Link1021210.pdf
一個正當公平的法律修正案,
不希望被無知的人給迫害了,
更不希望被有心人士的曲解.
JINDERLANDOFFICE wrote:
一直以來都只回文,沒...(恕刪)
地政士不願意承擔責任
那把地政士廢掉好了
連個法律文件都弄不清楚? 又不是沒付錢?
醫師有在叫嗎? 律師有在叫嗎? 老師有在叫嗎?
乾脆所有的錯誤都給修正期限好了
醫生可以說都是病人的問題
律師可以說都是被告雙方的問題
老師可以說都是學生的問題
這樣法官可以隨便判 醫師也可以隨便醫
判錯了就說是犯人的問題
醫死了就說是病人的問題
天下太平 一切祥和
天佑台灣...
現在修成這樣的脫罪條款
賠上了全民的居住正義
只因為地政士要逃避責任
划算嗎?
如果地政士覺得不公平
可以把房仲、建商都一併列進去
要罰一起罰還可以加重罰...
但哪有負責登錄的人脫罪的道理....
講難聽點
要脫罪誰不想
就是不想擔責任而已
問題是
社會是這樣運作的嗎?
地政士還有專業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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