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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案 請不要再強姦地政士了

一直以來都只回文,沒發文,這次忍不住了


1.法律上規定地政士為實價登錄第一順序申報人,已經是對地政士不公平了.
地政士不會比不動產經紀人(仲介)或買賣雙方更清楚實際買賣價格,卻要地政士先背責任.
平權(47),地政士法(26-1),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
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2.實價登錄,登錄不實對地政士罰款3~15萬,若仲介,買賣雙方有意隱瞞買賣實價,
地政士亦無權也無法得知實價,且地政士買賣收費僅在2萬元以下,卻罰3萬以上,且可連續罰,
不符合比例原則. 正常地政士絕不會"故意"虛報登錄.
地政士法(51-1)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3.罰則除地政士以外,都可限期改正才開罰,惟獨地政士不給機會,直接罰.
平權(81-2)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此針對地政士法51-1條之修正,我認為是極公平的,任何人都不應該為打房而強姦地政士.
應在平均地權條例47條上做修正,加列並加重"買賣雙方"的申報不實.也才最有效.

這地政士法的修正是很多地政士努力,還不知道能否得到一點點小成果.
(原希望修改申報順序,及減輕罰則)
別再強姦 地政士 了!!


如果你關心這個議題,請看連結:
http://www.tpcland.org.tw/news/Link1021210.pdf

一個正當公平的法律修正案,
不希望被無知的人給迫害了,
更不希望被有心人士的曲解.


2014-01-16 11:19 發佈
那請提案修法的利委增列
如果買賣雙方有虛報價格者
罰款為所報房價的2倍
且涉偽造文書提起公訴
否則這股民怨將起

JINDERLANDOFFICE wrote:
一直以來都只回文,沒...(恕刪)


我也同意您的看法:
應在平均地權條例47條上做修正,加列並加重"買賣雙方"的申報不實.也才最有效.

問題是這次修法給民眾的觀感是:
立法委員藉著修改地政法來炒房, 或者說阻止行政部門往居住正義的方向走. 心理層面的影響遠大於實質面.
行政部門是受立法院制衡的, 以後哪個官員還敢提居住正義這件事情?
說穿了,"地政士"也不過就是收一點錢、幫key個資料,這樣也值得專門搞個職業出來?還要考試?

不如廢掉,就像其他機關,民眾有要代理代辦的寫個委託書什麼的就行了,不就填個資料嘛,誰搞不來?
那請提案修法的利委增列 如果買賣雙方有虛報價格者 罰款為所報房價的2倍 且涉偽造文書提起公訴 否則這股民怨將起
為了地政士的正義,賠掉整個實價登入制度
甚至讓全國人們再度陷入高房價的恐懼
值得嗎?
究竟是單一地政士職業較重要還是全國人民?
法案如此粗糙,草率行事
不免令人聯想整件事背後是否有炒房集團或建商佈局?
你想太多了~

現在的代書根本可有可無,所有流程都可以親自辦理了~

還要代書幹嘛?有飯吃就要偷笑了~

乾脆國家廢掉代書這職業好了~像你說的有仲介跟銀行端就好了啊~

代書作用什麼?除了跑腿以外?

JINDERLANDOFFICE wrote:
一直以來都只回文,沒...(恕刪)
cryptography wrote:
為了地政士的正義,賠...(恕刪)

實價登錄早就形同虛設,打房要是有用,房價早就下來了,
有心打房早就用實價課稅了,
不會因為這個就賠掉"實價登錄",因為一個沒什麼用的東西就沒什麼賠不賠上的問題、
而聯合報的新聞,我覺得扯爛污把大家拉下水的心態居多
當要問如何解決問題時,想要的是意見,而不是偏見!

argyris0814 wrote:
拜託 請跳開藍綠框架 立法院多數黨 水母才是真正的萬惡根源...(恕刪)


回報您一下,隔壁樓貼的

lulalla wrote:
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黃文玲
聯署人:陳其邁 許忠信 蘇震清 黃偉哲 吳宜臻 段宜康 蕭美琴 陳節如 姚文智 蔡其昌 許添財 蔡煌瑯 陳歐珀 邱志偉 薛凌 葉宜津 葉津鈴 林淑芬 陳唐山 尤美女 李桐豪 劉建國

自己看一下名單吧......
JINDERLANDOFFICE wrote:
一直以來都只回文,沒...(恕刪)


地政士不願意承擔責任
那把地政士廢掉好了
連個法律文件都弄不清楚? 又不是沒付錢?

醫師有在叫嗎? 律師有在叫嗎? 老師有在叫嗎?
乾脆所有的錯誤都給修正期限好了
醫生可以說都是病人的問題
律師可以說都是被告雙方的問題
老師可以說都是學生的問題
這樣法官可以隨便判 醫師也可以隨便醫
判錯了就說是犯人的問題
醫死了就說是病人的問題
天下太平 一切祥和
天佑台灣...

現在修成這樣的脫罪條款
賠上了全民的居住正義
只因為地政士要逃避責任
划算嗎?

如果地政士覺得不公平
可以把房仲、建商都一併列進去
要罰一起罰還可以加重罰...
但哪有負責登錄的人脫罪的道理....

講難聽點
要脫罪誰不想
就是不想擔責任而已
問題是
社會是這樣運作的嗎?
地政士還有專業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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