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想要賣掉手邊一間房屋
昨晚PO到數字賣屋網
不到5分鐘就開始有仲介打來
很多仲介都說~~我們不收服務費
您只要告訴我您要實拿多少,並且負擔增值稅就好
服務費我們自己去爭取.....
現在的房仲都如此嗎??
本來你一間房子想自己賣1000萬,
但如果給仲介賣,仲介費要40萬,
那你只能拿到960萬。
但一般人都會想,那我堅持就是要拿到1000萬,
所以仲介要賣最少要賣1040萬,扣掉仲介費40萬,
你就會拿到1000萬,
但有時候,買方出的價格卡在1020萬就上不去了,
仲介為了成交,服務費就只拿20萬算了。
(成交至少有20萬,如果想多賺服務費而放棄,將來被其他仲介賣掉,一毛都賺不到)
這就是服務費仲介自己爭取的意思。
THE666 wrote:
這本來就是一種方式,或說法罷了。
本來你一間房子想自己賣1000萬,
但如果給仲介賣,仲介費要40萬,
那你只能拿到960萬。
但一般人都會想,那我堅持就是要拿到1000萬,
所以仲介要賣最少要賣1040萬,扣掉仲介費40萬,
你就會拿到1000萬,
但有時候,買方出的價格卡在1020萬就上不去了,
仲介為了成交,服務費就只拿20萬算了。
(成交至少有20萬,如果想多賺服務費而放棄,將來被其他仲介賣掉,一毛都賺不到)
這就是服務費仲介自己爭取的意思。
這就是非法賺取差價
不管底價是多少如果房子最終以1040萬成交賣出
那麼屋主就應該得到1040萬
房仲只能拿事前約定好的服務費
如果事前約定不收取服務費那就是沒有
房仲如有非法賺取差價則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9條第一項: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另外第29條 第三項及第31條 第二項還有相關處分如下:
第29條 第三項: 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1條 第二項: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如抓到房仲非法騙取差價除了要仲介賠償所有損失,也不需要付什麼服務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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