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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可以寄存証信函,直接要你把土地賣給他,還要付服務費嗎?

房仲可以寄存証信函,直接要你把土地賣給他,還要付服務費嗎?這種信函要理他嗎?房仲可以寄存証信函,直接要你把土地賣給他,還要付服務費嗎?房仲可以寄存証信函,直接要你把土地賣給他,還要付服務費嗎?
2013-12-14 21:50 發佈
是共有土地且對方持份較多嗎
如果我是你,會在限期內火速諮詢代書或律師該如何處理。對方似乎是想以
此完成土地法第34之1規定之法定程序。恐會發生對方丟一筆錢到法院提存
而你的土地被移轉的事情。

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
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感謝你的回覆,是共同持有,我們占的坪數比較少

不知有無理解錯誤

看起來是..就法律上這筆土地號你是共同持有人
權狀只有持分沒有實際經過地籍分割
然後持有其他部分的那個所有者想賣土地
所以照規定你可以有優先承購權
所以他寫存證信函問你要不要買

如果是這樣不屬於你的持分
你確實沒有處份權
這樣也沒有不對
只是照規定要先問你要不要買

倒是建議
如果共同持分土地
大家都以各據一方
還是找個機會申請分割
以後處理產權會比較單純

樓主是不是在查明一下?
還是小弟理解錯誤? 還請指正
那筆土地持有人有38人,坪數都不多,是繼承的土地,是一定要賣給仲介聯合建商那群人嗎?不然就要全部吃下來嗎?不能自己保留嗎?多少錢要買也沒說,這樣就可以買別人的地嗎?
這種事情感覺背後有(建商、房仲)在搞鬼,我們家的也是,手法比你的還惡劣。加油吧
似乎會很精采,趕快收藏做記號!



Che1026 wrote:
房仲可以寄存証信函,...(恕刪)
只要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條件(1.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或2.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就可以不管其他共有人,直接處分也就
是移轉「整塊土地的所有權」並直接過戶。這個存證信函的意圖寫得很明顯,表示他們已經符合土地
法第34條之1的條件,可以直接處分整塊土地包括樓主的持份了。只是法律規定他們必須先通知
其他共有人包括樓主要不要優先承購,才會有這個存證信函。若樓主或其他共有人拒領價金,價金會
提存在法院,再拿該存證信函及提存證明去辦移轉登記。
若仔細閱讀該封存證信函,對方應該不只是想要單獨轉售他們自己的應有部分而已,而是想要依土地法
第34之1第1項強制處分整塊土地包括全部共有人的持份。



以我所認識的人脈,這些資產族、資本家、或稱-中高收入族群
裡面有些人竟自稱是專門〝拔釘子〞的 (台語)
幹的就是這種事,手段之卑劣...只是沒有媒體爆出來而已。
這些人對上的,通常都是一些老弱婦孺...

無奈目前的法律似乎對他們比較有利。
拒絕噪音暴力,請拿起你的手機拍照檢舉改裝車!
建議樓主還是處理掉吧
38人共同持有一塊地
我看其他的人應該也是不想再把財產綁在一起想快點把它處理掉
不然一代傳一代, 下一代變68人綁在一起就更難處理了

這信函看起來是大多數人委託仲介來處理
有什麼意見大家一家人坐下來好好商量吧
或是你把其他持份通通吃下來
不然人家多數決您只能乖乖聽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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