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共有土地且對方持份較多嗎如果我是你,會在限期內火速諮詢代書或律師該如何處理。對方似乎是想以此完成土地法第34之1規定之法定程序。恐會發生對方丟一筆錢到法院提存而你的土地被移轉的事情。土地法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不知有無理解錯誤看起來是..就法律上這筆土地號你是共同持有人權狀只有持分沒有實際經過地籍分割然後持有其他部分的那個所有者想賣土地所以照規定你可以有優先承購權所以他寫存證信函問你要不要買如果是這樣不屬於你的持分你確實沒有處份權這樣也沒有不對只是照規定要先問你要不要買倒是建議如果共同持分土地大家都以各據一方還是找個機會申請分割以後處理產權會比較單純樓主是不是在查明一下?還是小弟理解錯誤? 還請指正
只要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條件(1.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2.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就可以不管其他共有人,直接處分也就是移轉「整塊土地的所有權」並直接過戶。這個存證信函的意圖寫得很明顯,表示他們已經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的條件,可以直接處分整塊土地包括樓主的持份了。只是法律規定他們必須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包括樓主要不要優先承購,才會有這個存證信函。若樓主或其他共有人拒領價金,價金會提存在法院,再拿該存證信函及提存證明去辦移轉登記。若仔細閱讀該封存證信函,對方應該不只是想要單獨轉售他們自己的應有部分而已,而是想要依土地法第34之1第1項強制處分整塊土地包括全部共有人的持份。
以我所認識的人脈,這些資產族、資本家、或稱-中高收入族群裡面有些人竟自稱是專門〝拔釘子〞的 (台語)幹的就是這種事,手段之卑劣...只是沒有媒體爆出來而已。這些人對上的,通常都是一些老弱婦孺...無奈目前的法律似乎對他們比較有利。
建議樓主還是處理掉吧38人共同持有一塊地我看其他的人應該也是不想再把財產綁在一起想快點把它處理掉不然一代傳一代, 下一代變68人綁在一起就更難處理了這信函看起來是大多數人委託仲介來處理有什麼意見大家一家人坐下來好好商量吧或是你把其他持份通通吃下來不然人家多數決您只能乖乖聽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