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合建的建商說
註明給予實際坪數的附約, 要我們先簽, 然後收集好一部分屋主的附約後, 再交給公司(還蠻大的上市公司)統一用印後, 會拿到律師那去鎖在保管箱中
但他拿給我們簽的附約, 上面並沒有建設公司的用印, 這樣合理嗎, 那我們不就變成了簽空約
而且如果我們簽了, 自己先拿去copy留底, 但對方沒用印的情形下, 這份"約"在有問題的情形下有舉證的效力嗎, 我覺得應該是沒耶, 而且約不是應該雙方各執乙式嗎??
那, 以我們小蝦米來說, 要如何保證我們的權益, 要如何請建商給我們承諾的有效證明呢
還請各位有經驗的大大指導指導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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