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化身房客行騙 小心租屋變送房
這種程序有人懂嗎? 弄個房子那麼簡單 ?
(1)房客與假債權人先偽造所有權人簽發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此部分刑責是3年以上。
(2)利用法院會寄通知到債務人(即所有權人)之戶籍地,由房客簽收。<--利用政府機關公文書都是寄戶籍地。
(3)假債權人再向法院聲請拍賣所有權人房地產,法院一樣會寄通知到戶籍地,都由房客代收。
(4)拍賣掉價款用來償還給假債權人,房客跟假債權人再逃跑。<--以上是詐欺,5年以下。
ps: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聲請國賠。
目前要用這個方法風險頗高,主要是法院發現債務人都沒有簽收,也會注意,而且犯罪期間過長,容易被抓,加上偽造有價證券刑度很高,大部份犯罪者不太會選這種。
房東自保方式:不要把戶籍地設在出租房子,畢竟房子出租有收入,就不要貪圖利息扣稅。
2.這種利用戶籍地與居住地不符,涉及到民訴「送達」136條以下規定
(1)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2)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3)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3.如果有注意看法條規定,會發現法律是規定送往「住居所」而非戶籍地,且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只能送給同居人或受僱人。
4.因法院為了結案,通常都是推定戶籍地是住居所,而認送達發生效力,但當事人可以舉反證推翻,則該送達失其效力,程序會重跑。
5.另外跟戶籍地有名案例,便是要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裁判離婚,大法官為此做出2個釋字,有興趣可Google釋字362號,案例事實是81台上162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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