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自家土地蓋了高約1.5米的圍籬,這幾天收到違建通知單
材料:鐵架烤漆板造 高度:1層約2公尺(實際量測1.5公尺) 面績:約20平方公尺
高度根本不是約兩公尺,才不到1.5公尺,連來會勘都沒來,不知兩公尺是從何而來
上列違章建築經勘查,實質違建部份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依建築法第25 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
規定,應執行拆除
第一次打電話去詢問,說我高度太高不符合法規,還有防礙交通
防礙交通的部份,有請市政府都發局和區公所來會勘過,為通道並為道路,而且為私人土地
第二次打電話我搬出法條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三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
項工作物如下:
一、工程造價一般地區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和平區在新臺幣七十萬
元以下者。
二、鳥舍、涼棚、容量二公噸以下之水塔、本身高度在六公尺以下之瞭
望臺、廣告牌(物)、廣播塔、煙囪或高度在二公尺以下之圍牆、
駁崁或挖填土石方者。
依內政部66年5月18日台內營字第735142號函示:「按圍牆係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七條所明定,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二十八條應請領雜項執照。惟為簡化建築管理,圍牆如以鐵絲網或竹籬建造且高度在一公尺半以下者,准免予申領執照。但不得妨礙都市計畫、交通、市容觀瞻或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否則仍應依法取締。」
依內政部66年5月18日台內營字第735142號函示整理,圍牆准免予申領執照之條件如下:
一、 鐵絲網或竹籬建造且高度在一公尺半以下者。
二、 不得妨礙都市計劃、交通、市容觀瞻或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他們還是說要拆,現在又改口是材料:鐵架烤漆板造不行
公務員給我的感覺只是為了要消案而以,還叫我自行拆除好了通知他,他來照相就結案
他們不管你法條只想要結案~~~真是擾民
現在他們說鐵架烤漆板造蓋的圍籬真的不行嗎?
他們現在給我的答案要我自行拆除後,來照相後結案
自行在用鐵絲網或竹籬高度在1.5米以下就行了
我回覆我自行改善鐵絲網但不要拆,他們回覆不行,一定要先拆才可以在施工
真是擾民
ie875124 wrote:
台灣很多事情是很難合...(恕刪)
但我很賭爛公務員的這種態度,只為了要結案,只要拍拍照就要結案
但我也會改善改鐵絲網不就好了嗎?
用鐵絲網也是他們說的,改善不用拆不就結案了,為什麼堅持要拆掉結案,後我在改成鐵絲網
他們只是為了要結案而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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