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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者自以為 神不知 鬼不覺?

投機客炒房避奢侈稅5大花招曝光. 該付的稅最終還是逃不掉的. 更何況逃稅是要對2300萬TW人負因果的, 不要因小失大.

國稅局洞悉投機客各式避稅撇步,提高查稅「命中率」,成效不錯。 國稅局統整投機客最熱門的炒房避稅招數,分別有「人頭避稅」、「巧立名目」、「信託避稅」、「假租賃真避稅」及「假贈與真避稅」5大類。

國稅局查獲投機客誤信坊間謠傳,用另外2位名下無不動產人士的名義,取得2戶法拍房地,同年各以1000萬元及400萬元出售,以為可免奢侈稅。但國稅局發現,2筆不動產持有者都很年輕、沒什麼存款,卻在房市頻繁交易,明顯「必有隱情」。追查果然都是投機客的親戚,確定是「人頭避稅」。

「巧立名目」也是常見的奢侈稅高價低報避稅手法,國稅局舉例,民眾出售1.5億土地,但買賣契約中約定,買方要補貼部分土增稅、奢侈稅及拆遷補償費共660萬元。國稅局一查,發現土地根本是素地,哪需要拆遷,只是巧立名目想高價低報。

利用信託或租賃安排,拖過2年的期限規避奢侈稅的案例也不少。查出有民眾要賣出持有不到2年的不動產,採先「信託」給銀行、買方為受益人的方式,拖過2年期限後再過戶,規避奢侈稅。

租金、售價偏離市場行情,我們也會特別注意!

贈與稅以「公告現值」課徵,還有220萬元以下免稅的門檻;奢侈稅則以「實價」課徵,兩者稅差很大。因此不少人都用贈與方式逃稅。國稅局特別注意贈屋給沒有親屬關係、不相干人的案件。還遇到「特殊案情」,國稅局笑說,有時查問非親屬關係的贈與案,被查的民眾紅著臉承認是送屋給「小三」、「外(面的老)婆」。

有投機客先把房子贈與給名下沒房子的女兒,再賣出房子。國稅局追查發現投機客在房子還沒送給女兒前,就先委託房仲售屋,顯然在避稅。
2013-08-05 9:3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逃稅者
louissvs wrote:
投機客炒房避奢侈稅5...(恕刪)


請問發文的大大

「人頭避稅」、「巧立名目」、「信託避稅」、「假租賃真避稅」及「假贈與真避稅」

請問上述這些犯了法規哪幾條? 會遭受那些懲罰?鑽法律漏洞算犯法嗎?
逃稅者自以為 ??????????????

>>> 哈哈,,
稅捐稽徵法
§第12-1條(實質課稅原則)
I.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II.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III.前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IV.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louissvs wrote:
有投機客先把房子贈與給名下沒房子的女兒,再賣出房子。國稅局追查發現投機客在房子還沒送給女兒前,就先委託房仲售屋,顯然在避稅。


我不是幫投機客說話
但上面的一段話
可能有邏輯上的問題
房屋要不要贈予女兒
跟委託給房仲賣
並沒什麼一定的關係

可以說是本來想要賣
但托給房仲賣都賣不掉
或賣不到好價錢
最後乾脆就送給女兒
送給女兒後結果女兒自己想要變賣求現出國唸書
就把房子賣掉了
這樣不行嗎?

我支持打房
也支持抓逃漏稅
但要做的有道理有邏輯
不能侵犯自由人權
國家不能為了要從人民那裡挖錢
而無限上綱

Boni_Nina wrote:
我不是幫投機客說話但...(恕刪)


讚成...

合法避稅管道太多,代表法令不週全,修法即可...

非法避稅(人頭),抓到解釋不過就..."罰"...

贈與兒女再出售,這應該是"漏洞",不算"非法"

我看空房價,但....還是必需理性,合法管道投資或投機都需保障,而不是因為看不爽房價太高就希望讓有房族全死才開心...

修法後,就按法令走就好了.
結果女兒賣房之後
又不想去國外讀書了
所以又把賣房的錢拿回去孝順父母

國稅局死要錢,拿無辜百姓開刀

哈哈~

louissvs wrote:
投機客炒房避奢侈稅5大花招曝光. 該付的稅最終還是逃不掉的. 更何況逃稅是要對2300萬TW人負因果的, 不要因小失大.

國稅局洞悉投機客各式避稅撇步,提高查稅「命中率」,成效不錯。 國稅局統整投機客最熱門的炒房避稅招數,分別有「人頭避稅」、「巧立名目」、「信託避稅」、「假租賃真避稅」及「假贈與真避稅」5大類。

國稅局查獲投機客誤信坊間謠傳,用另外2位名下無不動產人士的名義,取得2戶法拍房地,同年各以1000萬元及400萬元出售,以為可免奢侈稅。但國稅局發現,2筆不動產持有者都很年輕、沒什麼存款,卻在房市頻繁交易,明顯「必有隱情」。追查果然都是投機客的親戚,確定是「人頭避稅」。

「巧立名目」也是常見的奢侈稅高價低報避稅手法,國稅局舉例,民眾出售1.5億土地,但買賣契約中約定,買方要補貼部分土增稅、奢侈稅及拆遷補償費共660萬元。國稅局一查,發現土地根本是素地,哪需要拆遷,只是巧立名目想高價低報。

利用信託或租賃安排,拖過2年的期限規避奢侈稅的案例也不少。查出有民眾要賣出持有不到2年的不動產,採先「信託」給銀行、買方為受益人的方式,拖過2年期限後再過戶,規避奢侈稅。

租金、售價偏離市場行情,我們也會特別注意!

贈與稅以「公告現值」課徵,還有220萬元以下免稅的門檻;奢侈稅則以「實價」課徵,兩者稅差很大。因此不少人都用贈與方式逃稅。國稅局特別注意贈屋給沒有親屬關係、不相干人的案件。還遇到「特殊案情」,國稅局笑說,有時查問非親屬關係的贈與案,被查的民眾紅著臉承認是送屋給「小三」、「外(面的老)婆」。

有投機客先把房子贈與給名下沒房子的女兒,再賣出房子。國稅局追查發現投機客在房子還沒送給女兒前,就先委託房仲售屋,顯然在避稅。



國稅局終於看到重點了!
人頭才是炒房的重點!!
以前看到 不見得會處理; 現在就比較會去處理了.

國稅局對於查奢侈稅態度轉積極,因此透過高價低報、借人頭買賣、假贈與真買賣等方式逃漏奢侈稅的情形,都成為國稅局查核的重點。

借人頭短期移轉不動產,以規避奢侈稅的情形相當常見,而人頭與出資者間,通常是親屬關係,國稅局已經查獲多起由父母或兄姐,出資購買房地,再以贈與方式將房地產移轉登記至已成年子女或弟妹名下,利用受贈人僅有一戶自用房地得排資課稅的優惠,規避實際出資者原應繳納的奢侈稅。 國稅局表示,通常出資者名下不只一戶房地,而出名登記的親屬,特色是年紀輕,沒有購置房地產的資力,甚至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經常出現出資者代理簽約的情形。 國稅局現在以透過銀行資金來源及流向的方式,來確認出資者,資金從出資者的帳戶支出買屋,賣屋後所取得的價金,再流回出資者的帳戶,很明顯可以依照實質課稅原則,認屬實際出資者的銷售行為,歸課出資者的奢侈稅,補稅加罰。

國稅局也查獲投資客,利用名下沒有任何房產的人頭,買賣房屋,逃漏奢侈稅;投資客則是持有多筆房地,歷年都有財產交易所得的紀錄。

國稅局查稅還發現一件案例,納稅義務人申報出售房地,其中房屋價值750萬,土地價值650萬,總售價是1,400萬,而其中只有土地是2年內移轉,所以自行繳納奢侈稅65萬元。不過,在台北房屋價格一定低於土地價格的情況下,因為報價不合理,因此被國稅局查稅。 其實本案例房屋已是30年老舊房屋,且即將拆除,應該依照比例計算房地各價值多少,房屋評定現值為25萬,土地公告現值為460萬,因此總計1,400萬中,土地銷售價格應有1千3百多萬,國稅局重新核定土地售價應為1千3百多萬,因此這名納稅義務人還須補繳67萬的奢侈稅。


maxkingella wrote:
國稅局終於看到重點了...(恕刪)
忍忍忍

louissvs wrote:
投機客炒房避奢侈稅5...(恕刪)


http://photo.pchome.com.tw/lienly

這人是不是louis樓主阿 :D? 原來您就是 "lienly" 阿
買房切記莫慌莫急, 多調查多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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