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棟阿公留下的老房子,但阿公過世並沒交代繼承人,所以法定繼承人為8位子女.
每年的房屋歲約一萬5. 因為老房子本來由其中一位子/女使用,所以都由他來繳稅.但是使用該屋的子/女幾年前離世(也無繼續繳費). 所以今年8位繼承人都收到繳稅通知. 每人都收到一萬五的繳稅通知.但8為其中幾位離世,該繼承人變成家庭成員. 所以家族一共12個人到繳稅通知. 1萬五*12=18萬. 國稅局就可以從家族收到一共18萬的稅金.@@天天天天
我想問的是這樣合理嗎? 明明只要繳一萬五的房屋稅.但是因為沒人繳,就可以向所以繼承人"分別"收取房屋稅. 我以為是12人去"分擔"房屋稅.
後續:
家族打算把房子賣掉以免之後有稅務問題,但其中繼承人搞失蹤,有的反對(又不繳稅)
真的好頭痛阿...
請問有懂稅法的人或是有相關經驗的人可以分享你們的經驗或意見嗎?
至於溢繳(有人繳了沒說,有其他人又繳)怎麼退費,那再洽國稅局
但看你家有一起討論,應該不會有溢繳問題
老房子出售比較怕的是土增稅,看是哪時取得的
若是年代久遠,以前的地價和現在公告市值差異大,有時出售時一繳都上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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