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入住半年 目前房屋有些問題所以尚有尾款10萬未交付建商
都是小問題除了地上室開始滲水,建商目前愛理不理的!
請教……房屋和土地權狀是否可以自己重新申請補發
ps:建商如果處理完還是會交付尾款10萬,只是現在沒有安全感
畢竟已經半年了,如果權狀一直都在建商那裡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你要先知道的是這時候房屋是否已經過戶到你的名下?
通常是未過戶,權狀仍然登記在建商名下,你無權申請補發
運氣好是已過戶,你可以申請補發,但是建商應該沒有這麼笨
另外就是權狀的法律位階,是不能"任意"申請補發的,唯一能補發的理由是"滅失"(損毀消失)
如果你亂掰理由申請補發,會有違法疑慮
你不能老實說權狀在建商手上而不是"滅失"
也不能說隨便說遺失,會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
權狀遺失如何申請補發?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時,由登記名義人檢具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切結書(敘明滅失原因)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出具之公函、相關之「火災證明」或「報案證明」等)、身分證明等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經登記機關公告30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即予補發
謊報權狀遺失 9旬翁判緩刑
溫暖幸福小窩 wrote:
已經入住半年 目前房屋有些問題所以尚有尾款10萬未交付建商
都是小問題除了地上室開始滲水,建商目前愛理不理的!
請教……房屋和土地權狀是否可以自己重新申請補發
ps:建商如果處理完還是會交付尾款10萬,只是現在沒有安全感
畢竟已經半年了,如果權狀一直都在建商那裡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這麼好,沒有交付尾款就能入住?
權狀在建商那有沒有甚麼問題?
好像有點風險說
問一下代書或地政事務所的人比較清楚囉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沒有這麼簡單,要注意的是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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