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不是有公證就比較好"公證" 只是多了一個第三者(公證人)做租賃的認證如果房東跟房客真的發生糾紛鬧上法院公證人並不需要作證甚麼雙方的糾紛還是要雙方跟法官說明(提告)文具店購買的租賃契約書就比較沒效力、無法保障雙方權利義務嗎?不但不會法律效力都是一樣 (請查詢民法契約篇)只要雙方的條件需求記載清楚就可以了簡單說租賃公證是多此一舉又多花錢的事情如果真的有糾紛存證信函寄完 (催告通知)就附上租約向法院提告了
上面回答的也不能算不對但是小弟提供一個比較實際的回答給開版大參考基本上來說,一份合約有公證和沒公證並不影響其效力但如果是這樣,那為何還要花幾千塊去做公證呢重點就在「逕付強制執行」這幾個字上面如果你的合約上面有寫明若有違約願逕付強制執行那這樣的話,在一方違約時,就可以不用經過法院冗長的程序取得判決確定後才能送強制執行而是可以拿著這份合約直接去申請強制執行但是若在合約上沒有載明「逕付強制執行」不管有沒有公證在遇到一方違約時,還是得到法院去有個結果,才能往下進行所以說公不公證並不全然是重點,重點是你拿去公證的內容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