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者於預售屋買賣簽約前 應充分瞭解自身權益、審閱契約之權利,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顯失公平之行為: 一、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 二、在與客戶簽約前,未提供充份之契約審閱期間。審閱期間至少五天。 三、於客戶就契約條款內容要求修改時,無正當理由拒絕修改,且拒絕返還客戶為保留交易機會所繳付之款項。有無正當理由,由建商負舉證責任 。網路上一堆~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