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女友家發生的鑑界案例..
鄉公所人員來鑑界後,訂下土地界石,
但因不滿鄉公所人員在鑑界過程中只用皮尺丈量一下,就將界石訂在對於對方最有利的點,
而且此鄉公所人員與鄰居相識。
因此第二次就花錢申請鑑界,
此時是市政府人員派人來測量,
測量後科長認為的確原先鑑界結果有錯,因此要移界石,
但是在要移的當天,鄰居又找來某市議員助理在旁關切,
科長當時候面色鐵青,不敢移樁,當天不了了之,
之後又派人來測量一下,
重點來了,
針對同一支界石,
測量人員說,因為此兩點距離14公尺,所以此界石的誤差會在32公分,
判定界石因為在32公分的誤差,所以不用移界石。
後來再打電話找科長,科長就不接電話了=.=
小弟心中很納悶,因為本身也學過一點測量,知道要鑑界至少應該要放樣,
而且目前儀器很精密,100公尺 誤差也不應超過5公分,
小弟有查法源依據,也找不到這誤差32公分是怎麼計算的。
那按照他們這樣說,那100公尺的距離不就會有近3公尺誤差?
此塊地為建地,想請教各位瞭解的大大,目前鑑界的誤差範圍是如何計算的?
小弟有翻法條,只有查到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 誤差不得超過
市地: 標準誤差2公分 最大誤差6公分
農地: 標準誤差7公分 最大誤差20公分
請問是跟這個有關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