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小弟於101年7月簽約購入一間透天厝,屬純自用住宅(未使用於營業、出租),
如果在今年把房子賣掉,會被課到奢侈稅嗎??
小弟有爬了"奢侈稅條文內容":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我、老婆、女兒(未成年)中,僅我持有房屋及土地(透天厝),且從交屋至今未曾營業貨出租用。
看了"奢侈稅條文內容"好像不會被課到稅,但畢竟是外行,不敢冒險,麻煩各為大大幫小弟解答,
感謝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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