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台中市有一間透天房屋,因長年居住於國外沒有回來,所以戶籍被遷出,相對房子也被改成一般住宅,
我的房子始終沒租給人或做生意。
因為房子近期之內有買家要買,所以我上個月回國遷入戶籍並把房子改成為自用住宅,且台中稅務局也通過了審合並回信給我,信上內容指我的房子准自102起適用。
)我想問的問題是,如果我這個月把房子賣掉所要交買賣稅是屬於一般住宅或自用住宅呢?
)或者是要等到9月後寄稅單過來後我才能以自用住宅做買賣呢?
補上一點,小弟是第一次賣房子。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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