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代替家父尋求協助的,事情經過是這樣
家父在台中有一戶一樓店面,於日前出租給甲方
然後據家父所說,他已經七個月沒有收到租金了...
〈這邊我也很納悶,如果是我一個月沒收到就要趕人了,怎麼會拖到七個月呢〉
後來家父親自跑去租屋地點一趟〈家父並不住在台中〉,見到乙方
才知道甲方以「較高」的價格「轉租給」乙方,且「乙方並不知情」
甲方收了租金之後皆「自己吸收」,並「沒有將租金匯進家父戶頭」
以各種理由推託延後,完全沒有想付錢的動機
父親知道之後馬上要去找甲方,但是被拒之門外,不做回應
連電話都不接〈就是裝死坑錢了...〉
請問接下來該如何做,才能討回租金呢?
〈家父打算提民事訴訟,但小弟認為這勞財勞力,能不能把錢拿回來又是問題...〉
之後可能會再去現場一趟,是否可以請民事警察陪同辦理呢?
〈一方面是為了安全...不知道甲方是怎樣的人〉
而且因為乙方錢已經給甲方了,所以乙方好像也不想就這樣搬出去...
至於契約書方面會再請家父傳給我,我再上傳給版友們看
還有什麼需要補充給版友的資訊請告知我,我會盡量湊齊的
小弟目前僅就讀大一,且非此類專業本科,希望能從各位專業的版友得到解答
謝謝
第一次PO文不知道子版正不正確,若有錯還請管理員幫忙移動
12/04
目前已經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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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 OOO (以下簡稱甲方),承租人 XXX(以下簡稱乙方)因不動產租賃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遵循下列條款:
第一條:不動產所在地及使用範圍:台中市南區
第二條:租賃期限:
(一)甲乙雙方協議定為一年。
(二)自民國 101年6月10日至自民國 102年6月9日止。
第三條:租金、保證金:
(一)月租金為新台幣柒千元正。每月期付一次,每期應於當月15日前繳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付。
(二)保證金為新台幣柒千元正整,租賃期滿交還不動產時,無息退還。
第四條:租賃物之使用限制:
(一)本不動產係供商店之用。
(二)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物全部或部份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供他人使用。
(三)不動產不得提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四)不動產若有改裝設施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物。乙方交還不動產時,應負責恢復原狀。
(五)租賃期滿,乙方應無條件將不動產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用或任何費用。
第五條:危險負擔: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道德行為,注意使用不動產,除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發生外,因乙方之故意、過失毀損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不動產遭破壞、乙方應負賠償責任。若因自然毀損,有修繕之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六條:違約處罰:
(一)契約期限內,甲、乙雙方不得中途終止契約,違者願付對方違約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二)乙方違反約定,或拖欠當期租金超過應繳期限達半個月,經甲方催告仍不支付時,甲方得片面終止契約。
(三)乙方於租賃期滿或契約終止不交還不動產時,乙方應付甲方違約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如訴訟時其訴訟費用、律師費用一切歸乙方負責。
第七條:特約事項:
(一)不動產之稅捐(房屋稅及地價稅)概由甲方負擔。
(二)契約期限內,乙方使用不動產之相關費用,如營業稅、水電瓦斯費、大廈管理費、……等,由乙方負責。
(三)契約終止,乙方須繳清使用該不動產之相關費用,甲方始退還保證金。
(四)甲、乙雙方如欲解約時,需提前壹個月以書面向對方說明。
(五)契約條款有未詳盡規定或未妥善事項,由甲、乙雙方協議增減實施。
(六)不動產出租時之附屬物件:大門鑰匙壹支。
乙方:事情好辦些!~發存證信函告知:.1.停止匯款甲方並將之前匯款紀錄備份給你留底!~2.如果要繼續租給他就重新打約!~不租就明訂日期請他搬走!~3.雖然他為善意第3方,但是他租房子未核實屋主身分,需負些許責任!~所以他可對甲方提起惡意詐欺!但是不可不理會你的告知~
前些時候表妹家遇到惡意欠租~8個多月~幾次請他搬走相應不理+要表妹看新聞=很多時候是房東要付錢來解決請他搬家!~建議一樣:發函+報警!~多跑幾次警察會連同存證信函一起留底!~知道你認真的!~基本上2個月內就解決!~
趁現在還早得到人~會同警察並告知蓄意詐欺!~甲乙兩方應該都不想有案底!~但是如果遇到真的串謀+不怕的!~你得有心理準備!~費心點!~
重點應該是:甲乙雙方都趕快趕走~安全點!~
一般而言連台北市號稱天龍國的警察都能推就推!~
民事庭:一審基本起跳6個月~
刑事庭:一審要求3個月內!~
時間不同!~
很多房客都吃定房東不公證+不會花5萬請律師~
所以賴帳!~
我之前請過律師打6年官司~
當然第一步驟也是發存證信函!~
有人說自己發就好~幹嘛花5000讓律師發存證信函?~
收件人"心情驚嚇"程度不同!~
要知道"發存證信函"掛號信~
對方可以拒收!(這又是懂的人教的爛步)~如此就當未獲告知!
法院/警察心態都一樣!~我工作很多了=請你們自行處理!~
如果真的遇到不收件:要求"警局"強制送達!~
至於"強制驅離"~有些基本條件!~
單事法院執行令~就得等一陣子!~打贏才有!~
要有法院執行令~會同警察+當地里長~拍照存證~但是也得對方會同啊!~
還有捷徑一點的!~
1.將所有資料備齊!~
2.找里長+地方民代!
3.警察!~
反正能找的都送件!~
基本上結構是這樣:
里長通常是:票倉口!~
警察通常是:閃躲的!~
民代通常是有:選民服務~
但是如果遇到對方更有人脈!~就裝死!~
去年我的社區跟建商打官司就是這樣!~
所以"告官府"~中央級的"行政機關"~
起跳也是半年時間!~
現在一般而言有"網路信箱"
雖然可能回答你不滿意~
但是一樣發信!~
相信對方就是賴帳騙錢!~
提醒一點:找警察時記得帶錄音筆+要求受理!~
甲方應該也不是太聰明!~
不接電話就傳一封"告知"此行為為蓄意詐欺~
不要有情緒字眼~避免被反咬~
加油!~希望能快點處理掉!~
別灰心!~一般而言3個月內會處理完!~
除非對方懂得閃+耗~
那就長期抗戰!~
記得!~
房子租約沒處理清楚~
千萬別亂動"乙方"的屋內~
除非要求里長或警察會同!~記得拍照!~
避免被誣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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