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個房子買賣本來簽專任約到期後改一般約(想給多一點仲介公司賣)可是在專任約裡有一條:期滿三個月內不得與曾經帶看過的屋主或其二等親內交易,否則仍需要負擔服務報酬....等等問題是在這三個月內,其他公司的買方我怎麼會知道曾經有無帶看過阿?請問這個問題,要如何避免買賣時與仲介公司的糾紛呢?謝謝最近一些朋友買賣房屋都跟仲介公司有一些糾紛,所以有這個疑問
可是在專任約裡有一條:期滿三個月內不得與曾經帶看過的屋主(?)(應該是買方吧)或其二等親內交易....他是指您私下(直接找代書)與買方成交(因避免屋主與仲介帶來的客戶私下成交所以有這項規定), 並不表示您不可透過其他仲介成交這些之前他們可能帶來過的客戶專任約不是原罪, 專任的好處是幫您守住您要的價格, 不至於讓其他仲介因為競爭惡性放底價給買方建議給1-2家仲介賣即可(也建議選大品牌的仲介, 畢竟大公司比較有制度, 不至於真的找您麻煩)不要一次給太多間賣, 免得買方不論去哪家都可看到您的房屋 會讓買方覺得屋主急賣或是有問題想趕快脫手的不良感覺希望您能滿意的賣出您的房子喔阿布0707 wrote:小弟有個房子買賣本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