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土地出租問題請教:
家中有筆農地與附近地主(大概20幾個,本身土地佔大多數)出租給A搭蓋鐵皮屋出租..
不過A因為資金問題而積欠地下錢莊B幾千萬跑路..
但A與B有簽讓渡書..
如果A資金有問題其後續租賃契約轉為B擔任..
想請教的是...
1、因為之前與A訂定契約時內容簡略(比如無租金多久沒繳則契約終止等條款),因A的權力以讓渡給B,可否需與B重新訂定契約?(如契約終止與租賃期限等)
2、A因積欠資金而跑路,是否需與A先終止契約再跟B重新簽訂契約?
3、本身與附近地主主張與B重新簽訂契約,其中C與A有借貸關係(A欠其約250萬),C主張A需先償還積欠金額後他才要簽訂契約(只差C簽名契約才生效),是否可以以之前執行與A簽訂之契約(有C簽名,且有A給與B之讓渡書)請B付租賃租金?若與執行與A執行之契約(與B重新簽訂契約不算),C可以請求之權利為何?
關於問題:
1.與2.樓主當然可以與B簽訂租賃契約,只是應先將與A的契約解除為妥(否則到時候A又跑出來告地主違約,徒增困擾),至於解約方法有很多,可依據民法第440條規定或依民法第226條加上第256條的規定(當然找的到A的話還可以依第260條的規定請其賠償)
3.A欠C錢那是A與C之間的私權關係,與B無關,當然不可能要B透過所謂的受讓了A的租賃契約而要B代A還錢的道理(老實說這個想法在法律上有點天馬行空)。至於樓主後面的問題看不太懂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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