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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法拍屋不點交...拿到屋自住困難度高嗎?

使用情形
依XXX年X月X日查封筆錄記載,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執行標的有出租他人使用;依XXX年X月X日債權
人陳報,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執行標的查報由第三人XXX承租,遽其稱已屆租賃期間,尚未另立契約
,每月租金XXXX元,另截至XXX年X月X日止,未欠管理費,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請教大家....
2012-08-20 0:41 發佈
不定型契約....就是沒有合約,但又繼續收房租的...
請上網搜尋"不定型契約",你就有答案了。
得標者有得玩了.

THE666 wrote:
不定型契約....就...(恕刪)
自己爬一下文...解讀一下對不對...

如果是不點交...就沒法院強制點交的保障...對吧

所以就是拿到產權之後...自己處理...

如果像案件說明的已經租人但已屆期...算是不定型契約...

情況一: 如果實際情況是屋主自己住...

要先與債務人溝通是否有人佔用<<爬文的..但不是很懂...法拍沒說明就算是沒有了嗎?

情況二: 而如果是租客的話...

要注意有無租賃權的問題,因為根據民法「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買下不動產的人,要等到租任期滿,才能收回使用權利;而如果是不定型契約的話,更要注意往後使用權的問題。 <<爬文的

前面應該是說如果在法拍前已簽約..就必須等到租期滿..
但是後面就不太懂...>>>而如果是不定型契約的話,更要注意往後使用權的問題。<<<

此法拍案有說明已屆租期...所以應該算是不定型契約...這樣是不是跟租客僑好就行?

要查明該屋有無優先承買權,因為不動產的共有人、地上權人、租地建屋的承租人,都可以在拍定後的法定期間內,以拍定價優先承購 <<怎麼查?沒有說明就是沒有嗎?

如果租客僑不好...提起訴訟...是要依據什麼?

如果是住租客...那有需要跟前屋主碰面嗎?

問題多...感謝大家幫忙....
其實法拍屋大多數都會遇到點交不點交的問題

而不點交的情形又以在於法拍前就有租賃契約在先

有的是假的 有的是真的 都各有各的方法處理

有時候點交的案件也會遇到比不點交的案件更麻煩的情況



建議大大還是找專業的人士處理 (工作上的需要 常常跑法院的經驗)

專業人士有處理的方式跟模式 會比一般的民眾去處理的圓滿 花費的時間也比較短

大大如果因為不熟法拍屋而每天跑來跑去 跑屋主 跑租客 跑法院 只會一肚子火

到時候告來告去要七八個月才會交屋 還沒有使用權 這才氣人

還是花點小錢交給專業的處理吧


不過法拍屋還是比一般市價低五折到八折

真的很令人心動....
查封筆錄記載: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那你應該要自己去問呀,承租人還住在裡面吧,
去和他協調看看,多少搬遷費他會願意搬,
最好簽個意向書之類的,期限和金額都要很清楚,
如果他不願意,您就得自己考慮清楚了,
因為一旦變成不定型契約,房東只有在符合土地法100條的規定才能收回房屋,
不然就只能一直收租金,沒辦法解約了,
此法拍案雖有說明已屆租期,但因屋主未依民法451條的規定,
未即表示反對之意思,且仍繼續收取其租金,故應已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所以法院並沒有排除其租賃權。(不然就會點交了)

如果租客喬不好,提起訴訟需主張有符合土地法100條的規定,去查查看吧,
當然是住租客才會不點交,前屋主都被法拍了,
您跟他碰面要幹麻呢?新亭對泣嗎?
所以我只要跟租客人喬好就行...不需經過前屋主對吧?

那如果租客真的刁難...

我是不是可以提高金額...要求簽立定期租賃....

如不接受就提出訴訟...

這樣邏輯對嗎?....

再請問如果這種情況提出訴訟...要依什麼法律

針對情況模擬...暫不考慮時間長短...

另外大大提到意向書...這有法律效應嗎?
有錢有閒又有靠山....可以買...

有錢沒閒沒靠山...... 多花錢應該還是勉強可以買
沒錢沒閒沒靠山.......算了吧
得標了房子產權就是您的,當然不需經過前屋主,
但是您還是得繼受原來的租賃關係,包括不定期租賃契約在內,
由於契約是雙方行為,所以要提高租金也需雙方合意,改簽立定期租賃也是,
但是您如果覺得租金太低,是可以訴諸法院,請法院裁決合理租金金額。
又您問的意向書,其實沒啥法律效力,但可證明雙方合意的約定,
如果必須走法律訴訟的話,應該能相當程度的提高勝訴的機率。

您的提出訴訟是要提高租金還是要收回房子,應該是後者吧,
我前文就提過了,要主張有符合土地法100條的規定,
條文裡看來看去應該只有收回自住這一項比較能主張吧,
但是這收回自住也不是你說了算,還得看法官怎麼判,

一般要以「收回自住」作為正當事由之類型化應符合:
一、包含「收回供自己居住」或「收回自己營業使用」
二、不含「收回供出租人與他人共同經營事業之使用」
三、包含「收回供共同生活之家屬自住」
四、須具有「相當理由」且為「必要」,並得以為「相當之證明」者始可

程序事項之限制
一、須踐行民法第450條第3項但書催告通知
二、出租人應就有收回自住之正當事由,盡舉證責任

相信您也看出來了,問題的關鍵在「相當之證明」,
您必須舉證沒有收回這間房子,您就會無家可歸,流落街頭,
法官才可能會判給你,下面這則案例您可以研究一下,
不要只看上段律師的說法,要認真看下段疑義的解說:
忘續約,房屋要不回

那我可以跟租客簽訂定期租約吧?

假使在拍賣前租客未與前屋主簽訂租約成為不定期租賃...

那租客可以主張不簽定期嗎?

假使要他簽定半年租期...時間到未搬離應該就比較簡單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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