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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及大伯共同持有一戶房子,可以在我爸同意,而 我大伯不同意情況下,將我爸的那%50房子持有,過戶給我嗎?

我爸及我大伯共同持有一戶房子(各%50),可以在我爸同意,而 我大伯不同意的情況下,將我爸的那%50房子持有過戶給我嗎?


那房子只有 房契及土地權狀
我爸及我大伯各持有一半,
可以在我爸同意,而 我大伯不同意的情況下,將我爸的那%50房契及土地權狀過戶給我嗎?
2012-06-20 20:07 發佈

bigsnoopy wrote:
我爸及我大伯共同持有...(恕刪)



你要先確認那棟房子是誰的名下, 口說無憑啊!
一般持分兩個人都有權狀的,還牽扯房子那土地也一起過給你啊!
一棟房子的權狀
1.房契
2.土地權狀
3.道路持分 權狀
一共三張
有些人是兩張 沒有道路那張(如縣道 或是自己土地的權狀)

你爸那份你爸決定就好你伯父不用同意,你沒侵害到你阿伯的權益
另一狀況
房子名下是你阿伯 那就要你阿伯同意了 但可以依這次的過戶順便作共同持有 以免房子被賣了都不知道

cyclo0916 wrote:
你要先確認那棟房子是...(恕刪)

那房子只有 房契及土地權狀
我爸及我大伯各持有一半,
可以在我爸同意,而 我大伯不同意的情況下,將我爸的那%50房契及土地權狀過戶給我嗎?
Snoopy

bigsnoopy wrote:
那房子只有 房契及土...(恕刪)
可以阿
過戶後就是你跟大伯共同持有
不過權狀要變更
我記得土地就是該地號持有1/2
如果沒登記給你
有一天老爸走了
你一樣是繼承那一半的房子跟土地
不過
有些手續要辦
可以找代書之類的詢問

bigsnoopy wrote:
那房子只有 房契及土...(恕刪)


應該是我寫的你看不懂 你先問你爸 房子的權狀有沒有寫 各持分多少比例 還是單獨一個人的名下
要是有持分 那你爸的部分移轉給你是沒問題的
持分50趴不是用講的算數 是要有權狀的

bigsnoopy wrote:
我爸及我大伯共同持有...(恕刪)


我猜這可能是祖父留下來的爸爸大伯各擁有一半的繼承,過給您當然可以問題這又牽扯到贈與稅問題。

除非要賣掉必須大伯也要同意才行。
1.令尊當然可以把建物1/2的權力持分過戶(買賣或是贈與)給你
2.大伯不同意過戶不適用土地法第34之1條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
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
不予計算。(只適用於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共有人欲處分
或設定負擔分別共有土地之全部時才適用)
3.大伯及土地所有權人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34之1條第4項規定: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的權利。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4.先查看建物權狀家父持分是否為1/2,如無保存登記請至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查看持分是否為1/2(順
便查看房屋價值)。
5.假如做買賣其大伯和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之權利,過戶前須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他們是否有意願購買,
假如無意願或十日內不表示者,就沒問題,假如有意願他們就可以承購。
6.假如你想避開這些問題你可以用贈與方式逃避,贈與方式不適用優先購買權,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為220
萬,假如房子價值在220萬內就不用扣贈與稅。


a363845 wrote:
1.家父當然可以把建...(恕刪)1.家父當然可以把建物1/2的權力持分過戶(買賣或是贈與)給你
2.大伯不同意過戶不適用土地法第34之1條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
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
不予計算。(只適用於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共有人欲處分
或設定負擔分別共有土地之全部時才適用)
3.大伯及土地所有權人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34之1條第4項規定: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的權利。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4.先查看建物權狀家父持分是否為1/2,如無保存登記請至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查看持分是否為1/2(順
便查看房屋價值)。
5.假如做買賣其大伯和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之權利,過戶前須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他們是否有意願購買,
假如無意願或十日內不表示者,就沒問題,假如有意願他們就可以承購。
6.假如你想避開這些問題你可以用贈與方式逃避,贈與方式不適用優先購買權,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為220
萬,假如房子價值在220萬內就不用扣贈與稅。


請問a363845 大大:
我百分之百確認家父持分是否為1/2, 大伯持分為1/2,

(問題1)如果是用跟家父以"買"的名義過戶給我, 那可以用公開地價及房價或更低的價格買嗎?

(問題2)如果是用跟家父以"買"的名義過戶給我, 那過戶前, 就要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大伯是否有意願購買,
假如無意願或十日內不表示者,就沒問題,假如有意願大伯就可以承購嗎?

(問題3)如果用贈與的方式. 要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我大伯是否有意願購買嗎?
Snoopy

a363845 wrote:
1.家父當然可以把建.
2.大伯不同意過戶不適用土地法第34之1條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
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
不予計算。(只適用於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共有人欲處分
或設定負擔分別共有土地之全部時才適用)
..(恕刪)


請問a363845 大大:
我百分之百確認家父持分是否為1/2, 大伯持分為1/2,

(問題4)如果家父只有45%持分, 大伯有55%持分, 那我大伯就適用土地法第34之1條規定, 可以不同意我爸過戶房子持分45%給我嗎?

Snoopy

a363845 wrote:
1.家父當然可以把建物1/2的權力持分過戶(買賣或是贈與)給你

家父是你爸爸
他爸爸應該是令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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