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些關於出租房屋公證的資訊"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簡單講似乎是房客不繳錢,法院就可以馬上幫忙趕人了似乎除了要多繳稅,對房東權益保障不少那麼實務上怎麼很少房東去公證呢??
問過不少專門做租的仲介, 99%房東都不報稅的, 當然不敢去公証.為了省區區10%稅金, 拿數千萬甚至上億的房子去給房客亂搞, 划不來.房客不公證, 我就不出租.AUDIQ5 wrote:看了一些關於出租房屋...(恕刪)
公證只是浪費錢,以前我都乖乖去公證,等碰到麻煩時,公證的契約內容全無效(事後公證人才說條文不對),法官說了算!結果房客有恃無恐,慢慢等開庭、慢慢耗、裝可憐,搞得我們房東才是壞人,房客白白多住了一年也就算了,前面的租金加修繕費等等沒拿到也算了,第二年居然還收到扣繳憑單,真是~!@#$%^&
大俠愛說笑 wrote:公證只是浪費錢,以前我都乖乖去公證,等碰到麻煩時,公證的契約內容全無效(事後公證人才說條文不對),法官說了算! 大大能不能說明一下過程,為何契約內容會無效呢? 是不是不能用書局賣的制式化契約?
公證書(不是認證)主要的效力是依據公證法第 13 條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當然運作上始有很多眉角的所以才有律師生存的空間總之有公證,將來律師還有武器可以用順利的話可以直接執行沒公證,將來一定要打訴訟還可能會吵的沒完沒了一點個人意見,僅供參考